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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人民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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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咨询医保局,财政局,都回复四部委文件从乙类乙管1月8日后实施,鉴于文件由多部门联合下发,请巴中市政府解读相关文件,

一:2022年12月23日到2023年1月6日新冠是否还是乙类甲管
二:乙类甲管期间,是否按    川财社{2020}5号  文件执行,如废止,请注明何时废止




以下附巴中市医保局官网通知;附件为川财社{2020}5号  文件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01-08 13:52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文旅新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一)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331日。
(二)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3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医保部门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冠抗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331日。
将省纳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3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保障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如果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由财政给予补助。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全面提升医保服务质效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等措施。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疫情形势需要,及时与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
六、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新冠治疗政策落地见效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科学研判我国疫情形势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政策落实落地。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级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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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Nirang2008网友您好:

  您在巴中麻辣论坛群众呼声咨询乙类乙管政策1月8日实施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6日新冠是否还是乙类甲管;乙类甲管期间是否按川财社〔2020〕5号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和《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巴医保发〔2023〕1号)规定: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文件明确的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第一条: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中明确解读为: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您咨询的川财社〔2020〕5号文件继续有效。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还有其它事项咨询,请拨打0827-5260036!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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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是??

发表于 2023-1-1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医保局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就想问下,新冠是否还按川财社(2020)5号文件,自费部分由政府负担,但打了不少电话,都搞不清楚,看巴中市政府有没有专门解读文件的,没人理我就只能逐级问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政策,几部门都咨询了,没有高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了,财政局也打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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