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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健委下次又找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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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抽空已经将履职申请提交给中医科科长何斌,何斌说原来的政策不处罚原来的行为,要用现在的政策,现在的政策就是不处罚,强行推脱了一个行政处罚,易彬、李红燕该出来解释一下,是不是给他送红包了。
何斌的狂妄行为,我昨天已经训斥过,我非常愤怒,恨不得打死他,已经逼到这地步了,没办法,我也不想过多地维护所谓的好公民形象,一切都是被逼的。
我把履职申请发出来,大家想看就看,我只是为了证明我按照胡全胜要求递交了书面的履职申请,我可以在60日后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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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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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1 16:57
都已经行政处罚了,只能依法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0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1-11 16:57
都已经行政处罚了,只能依法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了

胡全胜说的认为没有处罚完毕,就只能再次书面申请履职,我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对已经处罚的行为进行诉讼,其他履职申请还得重新提交,那我一起提交了,公布出来,60日后没有回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就好了,正好把春节这几天算在60日内,年后来慢慢和市卫健委算账!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0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有时间就问一下被处罚的类似医药机构,看能否发动这些人寻求公平正义,不可能处罚了之前的医药机构,中医院的就不处罚了,这些医药机构要来闹吧?或者市卫健委想再处罚其他医药机构,很难服众了吧?中医院的处罚可以直接免除又有几个愿意认罪认罚?我们拭目以待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2 12:28
楼主是公职人员,在网上发帖是否被你领导约谈,是否被威胁解聘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2 12:4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传播患者隐私都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议楼主把判决书移交行政机关和纪委监委问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2 13:26
一、医院泄露病人隐私处罚
  医院泄露病人隐私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1-12 12:28
楼主是公职人员,在网上发帖是否被你领导约谈,是否被威胁解聘等……

这是私事维权,跟工作不相关,领导也没有约谈我,我并不挑事,但是也不想被随随便便欺负,合法维权就行,公职人员这身份并不是不能网络曝光的理由,我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曝光,法官的判决书本来就会在裁判文书网公开,行政机关的行为本来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1-12 12:4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传播患者隐私都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议楼主把判决书移交行政机关和纪委监委问责……

好的,谢谢,我找时间把判决书移交纪委监委问责,我随时公布维权进度,谢谢你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1-12 13:26
一、医院泄露病人隐私处罚
  医院泄露病人隐私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 ...

嗯嗯,谢谢你普法,非常感谢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2-1 15:24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者,处以行政处罚。

“男医师未经允许,私自给患者拍照,在没有打码的情况下上传至社交平台,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但如果只是拍摄局部照片,在没有透露患者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用作学术交流,不涉嫌违法。”

此外,付建表示,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作为医生,应当严格依照医师法执业,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如出现这种情节恶劣的、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吊销其医师执照。作为医院,其有义务对院内执业医师进行管理,且同样具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付建称,作为患者若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报警处理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可以要求医生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2-2 0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2-1 15:24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者,处以行政处罚。 ...

感谢普法宣传,非常感谢,我会追究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的,谢谢你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2-13 12:28
其中一条“过度医疗”,尤其值得各位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关注:
此次《医师法》新增:

一、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过度医疗如何界定?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约定义务及诊疗规范,提供了超过患者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过度医疗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专门规定,其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在地方层面,到目前为止专门出台针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规定的,只有2009年8月25日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其他的只是在部分文件中有所涉及,比如《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曾提出,不得发生分解诊疗和过度医疗行为。

对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学者杜治政的观点得到学术界的大多认可,即“过度医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

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这种诊断和治疗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过度医疗是一种行为或过程,不是指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

尽管有了法理基础,但“过度医疗”仍然面临司法认定上的难题。“活动的复杂性、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地方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性等原因,导致过度医疗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征,致使不易区分”,邓勇说到。“事实上,医师与患者的合约关系就是不对等的。”宋中清说,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在医疗合同中处于缺乏谈判力但要承担大部分后果的处境。这也让一些患者后续的维权变得困难。宋中清介绍,在他经办的案子中,患者寻求医疗鉴定时通常会遇到较大的难题,首先是医疗执法机构介入不够,其次是第三方鉴定机构不足,警方在这方面立案也比较被动,患者很容易会陷入求助无门的情况。此外,由于执法机关欠缺追究医疗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民事司法认定中也会经常混淆医疗违法违规与一般医疗技术过错的法律责任。“医学的问题很复杂,‘过度医疗’不能简单的针对一个诊疗行为,需要综合这个疾病治疗的过程判断,并不是说我头疼,医生给做了个CT之后没问题就是过度检查”,郑雪倩称。她表示,相关的鉴定应由专业的医疗鉴定委员会或一线的医疗专家进行,现在的医疗专业分科越来越细,科技、专业水平日新月异,不在临床的医师很难再参与同行评议。“判断医师诊疗行为是否构成过度医疗,现阶段我国法院通行的判断标准就是依据是否违反‘诊疗规范’。”邓勇认为,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诊疗规范作为判断基础,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认定“违反诊疗规范”成为困难,且我国的诊疗规范大多是参照国外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诊疗水平,经济环境的差异性。郑雪倩则表示,相应的诊疗规范或可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或授权相关的医学组织制定,“应兼具统筹性和全面性,且要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随时更新,在此基础上也对药厂作出规定,如及时更新说明书。” 邓勇认为,判断是否是过度医疗,应考虑疗效、安全程度、痛苦程度、便捷、经济费用及效率六个要素,“这六要素的确定,也不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要依据当地的经济、文化、习俗和相应的医疗技术等具体情况概之。”

审判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医护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护人员作为医学专业人士,对于某种治疗或检查是否超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而根据我们前面对于过度医疗产生原因的介绍可以看出,医护人员是在明知治疗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特殊的目的(营利或免责)而实施医疗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治疗的实施,医护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的。

(2)基于非医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即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性。

(3)患者会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类型,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其中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医疗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药费、护理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医疗费数额的增加,而且还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4)上述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现实中,在与过度医疗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只有极少部分案件被认定为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据统计,常见的过度医疗争议主要是医疗检查、治疗、用药等是否超过了疾病的实际需求。医疗纠纷主要集中在中医科、口腔科、肿瘤科、泌尿和生殖科、心脏外科、骨科、急诊科等科室。

在很多纠纷案件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惩罚,但过度医疗并不适用于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立医疗机构不是市场化经营主体,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受到限制,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度医疗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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