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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今12日追踪报道:遂宁中院对安岳去读书的胡X涉嫌猥亵妇女上诉案昨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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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12日追踪报道:遂宁中院对胡X涉嫌猥亵妇女上诉案昨询问,请看: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胡X,男,在校职高学生,户籍地安岳县太平镇太华村。

委托辩护代理人胡代国,手机号15984216745

                          上诉请求

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川0903刑初322号,改判上诉人

胡X无罪。
               

                                       事实理由

遂宁市人民法院(2022)川09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的定性及对被告

人判刑九个月存在以下六点错误。


一是认定15岁少女余X雨处于“醉酒”状态唯一的证据只是口供及与酒吧有利害关系人的所

谓证言即所看到的表面现象,没有余X雨酒醉的司法鉴定报告及医院的诊断结论这一基

本的主要的证据,一审判决违反重证据,轻口供轻传言的法律原则。


二是余X雨自己主动喊要的所谓“美女桌”酒,凭什么邀请不认识的外地来遂宁读书的学生

喝酒,其自己一杯酒都没有喝,何来余X雨“醉酒”之结论?既然没有醉酒的客观事实证

明,何来“强制猥亵”之定性。由此证明,认定“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的定性,颠倒了事实

的真相,支持了酒吧惯用余X雨之类无业少女主动勾引胡X之类的男性学生,达到酒

吧赚钱、余X雨骗钱之目的。


三是余X雨的报案陈述与其朋友证人罗X香的证言自相矛盾,证明余X雨是装醉,其目的是

为了通过勾引外地来遂宁的未成年学生骗钱。


余X雨报案陈述:2022年3月30日晚上21时许,余X雨与其朋友罗X香先在佳乐KTV耍,就

已经喝多了。23时许,余X雨几个人又来到绿谷酒吧耍,至凌晨2点,余X雨定了一个卡座

也就是要了免费的一桌所谓“美女果酒”,罗X香与余X雨主动邀请胡X等七个人一起喝

酒,余X雨喝多了(实际上余X雨一杯酒也没有喝)。15岁余X雨主动靠近胡身边坐下,先

是假装醉酒倒地,接着又倒在胡X的身上肩上,这难道不是主动勾引男人,其目的又是

什么?一审法院对此不支持辩护人的意见。


   四是事发17小时后余报案,接着,委托律师调解,要求胡、王各给十万元,胡父母同意

给三千元增加的六千元,余X说,一个人至少给七万元,否则免谈。这就证明其主动勾引


男人特别是外地来遂宁读书的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敲诈。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

的真相实质认识不清,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


五是所谓班主任陪同胡X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缺乏事实依据,因

为,询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有全程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询问笔录上也没

有注明有老师全程陪同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在一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询问

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公诉机关才补充了胡X及班主任申X燕到派出所接受询

问的新证据。辩护人认为涉案询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时,一审法院拒绝采信本

辩护意见。


六是对被告人判刑是适用刑法错误。本案没有余X雨醉酒的鉴定报告,也没有医院的证

明,暂且不说余X雨的行为涉嫌敲诈,至少应当认定“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缺乏最起码的基

本证据,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刑违反“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本案就是一个冤案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维护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如上“诉请”。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X   

                                                     2022年11月3日 上诉--- 2023年1月12日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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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胡代国强调说:比如,交警认定驾驶员是否醉驾,都要驾驶员对着测试仪吹一吹,不吹的,还要强制带到医院抽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工伤事故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不是都要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法院才能认定判决么!难道本刑事案案所谓受害人及其证人说余X醉酒就是醉酒,没有醉酒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就可以随意认定其醉酒吗?胡代国辩护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违法定性,一审法院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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