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四川省财政厅“厅长信箱”渠道反映的日本岛津在投标前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具投标人资格问题。你单位于9月30日、10月20日作出相关答复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事实和依据:2022年2月25日,您厅收到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财政局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财监〔2022〕罚字第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川财复议〔2022〕23号),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成都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财监〔2022〕罚字第1号),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我厅提交的《关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告》,成都市财政局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相关规定,岛津公司已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拟对岛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因省财政厅在处理本案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们对此处理结果不服。 理由如下: 1、本案发生时间是2020年05月21日,日本岛津违法时间是2019年08月29日。日本岛津因“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罚款11.74335万元。 2、在本案中应该按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认定本案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理。 3、本案中四川省财政厅适用的是2022年2月8日起执行的(财库〔2022〕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而不是本案发生期间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对本案进行做出处理。 4、同样的举报,同样的案例在浙江省余杭区的处理结果居然不一样(其他地区的处理与余杭区结果相近),我们有权利怀疑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人为干预的嫌疑。 我们的诉求:请求省财政厅认真对待举报人的举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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