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于2023年1月18日在麻辣社区发布《税务局凭什么扣留我们的契税发票》帖子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您反映“2015年交房时税务部门委托开发商代收税费”的问题。经核实,截至2023年1月29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市中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从未委托开发商代征契税,未与该开发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未向该开发商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等规定,我局和开发商不存在委托代征税费关系。
二是您反映“业主们交清了契税”的问题。经核实,截至2023年1月29日我局未收到您缴纳的相应契税税款,也未收到开发商代业主们缴纳的契税款项。
三是您反映“税务局以未收到开发商的钱扣留了业主契税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我局未收到契税税款,因此不能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不存在扣留业主契税完税凭证的情况。
针对您和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您有新的意见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我局,联系电话:0832-2178170。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市中区税务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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