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二审或一审两级原审法院造出的疑似冤假错案经过高级或最高法院的认真审理,许多已经被确认属于真正的冤假错案(简称:真冤案)。按法律程序,纠正冤假错案也如同老师指示做错题的学生那样,由原审(二审或一审)法院参照上级或再审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指令,根据事实,正确依照法律,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此还能起到警示教育等等作用。然而,许多冤假错案,尽管已被确认,也有提示错误的指令,却仍然被原审法院拖来拖去,迟迟不予纠正。在中国,为什么纠正冤假错案特别难?
经过分析,原审法院造出冤假错案后,上诉或再审法院以及被上级法院指令纠正冤假错案的原一审或二审法院之所以不愿纠正冤假错案,无非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1)院长不称职,在院长指使或纵容下,再审法官故意拖延时间直到拖垮申诉方,甚至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
(2)院长不称职,使再审法官有意见或怨恨,因而主动欺上瞒下,消极怠工拖延时间不作为,甚至为了能消解怨恨,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
(3)再审法官与原审法官或伪方律师或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权利或人情等特别关系,再审法官主动欺上瞒下,消极怠工不作为,故意拖延时间直到拖垮申诉人,甚至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
(4)再审法官与原审法院及各类当事人之间虽无特别关系,但由于同行,不愿意因纠正冤案而得罪原审法官,因而主动欺上瞒下,消极怠工拖延时间不作为,直至在与原审法官的勾通下,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
(5)再审法官职业素质有缺欠,对现时社会或申诉,有极不正常的心理看法,因而主动欺上瞒下,消极怠工拖延时间不作为,甚至害人损人不利己,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
(6)再审法官职业素质太差,以至是非不清、真伪不辨,素质差到即使造了真冤案,经提示后,不仅不主动改正反而混淆是非而无理狡辩,甚至毫无羞耻,以至无事生非,故意维持伪裁乱判或驳回。
(7)被上级法院指令纠正冤假错案的一审或二审法院内部存在着故意或虽无故意但害怕追究责任而耍赖的侵权违法犯罪之徒或不称职的“混子”。
(8)被上级法院指令纠正冤假错案的一审或二审法院内部不仅存在着故意或虽无故意但害怕追究责任而耍赖的侵权违法犯罪之徒或不称职的混子,而且所在地的司法监督机构或相应的上级法院还有包庇这些人的同僚和“保护伞”。
诚然,除上述原因,也许还有因无能力而维持错判或驳回或不予纠正,或因繁忙而拖延不予纠正的可能。或许还有把司法视同儿戏而耍赖,尽管有指令,仍然无意识,而维持错判或驳回或拖延不予纠正的可能。
总而言之,司法腐败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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