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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举报人:冯亚宇,住安岳县岳阳镇解*,电话:1308658*
非法证据名称及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12月26日安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见附件1)。
该决定书称:“曾祥凤的房屋修建于80年代,三楼实际测绘面积303.33平方米,政府决定补偿208.4平方米。”
曾祥凤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2016年12月26日,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县政府当庭承认“征收决定书存在瑕疵”愿意自行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同时,黄海法官动员曾祥凤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书写了撤诉书,当庭交给法院.
2017年7月4日资阳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川20行初17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县政府撤销该征收决定书后,再也没有对曾祥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
但是,县政府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8日,县政府强拆了曾祥凤的房屋。
原告立即起诉,主审法院还是黄海庭长。
10月10日,资阳市中院判决安岳县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接着,原告起诉国家赔偿。主审法官仍然是黄海庭长,资阳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20行赔初2号。
不可理解的是,法院依据县政府自己都认为“有瑕疵”即违法,主动撤销的该《征收决定》认定的208.4平方米,
只判决县政府赔偿原告的房屋面积208.4平方米。少赔偿原告94.93平方米。
原告不服,因为,
一是被告并没有在法庭上举证该证据《征收决定书》;
二是法官更没有让原告对该证据《征收决定书》发表质证意见,而是法官审理后私自写进去的;
三是在法庭上原告向提供了同村数位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协议》,证明目的:全村被拆迁户的房屋不管有证无证,
都是按照征地前摸底记载的实际测绘面积补偿;
四是法院确认了政府违法强拆原告的房屋,法院判决赔偿反而低于补偿。
原告认为,法官的行为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接着,原告提起上诉、申诉,抗诉,均未得到纠正。
不知这是什么道理?这难道就是法院的公平公正吗?
上述法律事实证明:资阳中院、四川高院、主审法官黄海及其支持者的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纪委依法处理,纠正本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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