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涉嫌强制猥亵二审案的
辩 护 词-辩护人胡代国-手机号15984216745- 2023.2.23
尊敬的法官:
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亲友”的名义为被告人胡明豪辩护。
论点:被告人胡明豪无罪。
论据:
第一,原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在前往绿谷酒吧之前,靠在胡明豪肩膀处昏睡时,已经处于醉酒昏睡状态“以及”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等认定,存在以下事实不清。
例如1,在判决书的第4页末有关“余X陈述:2022年3月30日晚上21时许,余x 与其朋友罗x,先在佳乐KTV耍,就已经喝多了,23时许,余X几个人又到绿谷酒吧耍,直到凌晨1点到2点,余x喝多了就靠在一个男子肩上休息.....”的事实,与判决书第5页有关“2.罗X证实2022年3月30日......余x 定了一个卡座......”的事实,自相矛盾。
一是既然余x之前就喝多了,在进入绿谷酒吧后,为什么罗X证实......余x 定了一个卡座。也就是要了一桌酒。余x 为什么主动邀请并不认识的胡X去喝酒?这是一审判决第一个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余X醉酒的说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例如:邓X芹证实“那个女生看起来像是喝多了......”
刘x茜证实“看到一个女生喝多了......”
被告供述:第一次见面的女生我感觉她喝多了
请问检察机关,没有余x醉酒的抽血鉴定结论,仅仅凭几个人事是而非的说法,能够作为余x醉酒、被告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来采信判刑事案件吗?这是一审判决第二个认定事实不清。
三是一审判决有关班主任申x 陪同被告人接受公安询问的事实不清。
在判决书第6页有关“2022年3月30日胡明豪 被询问时其一直陪同在场,第二次询问时也在场”的证言,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质疑:
首先,31日凌晨发案,当天下午余x 报案。请问“30日”何来班主任陪同胡X接受询问?
在第一次审理时,被告人回答法官说:老师送到公安局门口就离开了。
本辩护人提出疑问: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询问时,为没什么没有通知家长在场陪同?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当时,公诉机关也没有反驳。
第二次审理时,公诉机关举证了班主任申X陪同胡x 接受询问的调查笔录:证明两次询问胡X时,其班主任陪同在场。
但是,公诉机关既没有出示班主任在场陪同询问的视频证据,该笔录上也没有班主任的签名。
反过来说:如果两次询问胡X时,其班主任都在场,为什么公诉机关会第二次出示对班主任老师的“调查询问笔录”予以补证?
上述事实证明,胡x 班主任老师在场陪同,是不真实的。该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也许,二审法官会问,胡x 对二审法官改口承认有关“班主任老师全场陪同询问了的”
本辩护人在此作个说明:被告人之所以改口,是因为2号上午进入中院前,是受到有人威胁,被迫改口承认“班主任老师全场陪同询问了的”。
综上说明: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胡x的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事后,对班主任的调查笔录,也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二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本案的起因是余x 装醉装疯,余x首先主动勾引外地来遂宁读书的未成年学生胡X产生的问题。具体来说,本案有以下疑点:
一是一个15岁的少女为什么21点了还要从KTV进入绿谷酒吧,证明余x不是一个正常的少女,因为其父母是离婚后又结了婚的。请问,那个正常的少女会去酒吧陪男人喝酒?,只有离异家庭的子女。
二是余X报案自己喝多了醉了被猥亵,只是口述及所谓的朋友证言,这些事实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不能反映“醉酒被猥亵”的实质。本案的实质是什么呢?那就是通过装醉去勾引男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是胡X根本不认识余X,余x 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胡x ,因为,胡X是外地去遂宁读书的学生,同桌的其余几人都是遂宁人,所以,胡x 正是余X要寻找猎物。
四是既然余x自己报案称,已经在佳乐KTV喝多了,为什么凌晨2点,余X还要进入绿谷酒吧,为什么还要自己喊一桌卡座“免费酒”,主动邀请走到门口准备离开不认识的胡X等人来喝酒呢?,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五是酒吧里有许多沙发,罗X香为什么偏偏把余X牵到其不认识的胡x身边坐下。
六是罗x香为什么只喝了一杯酒就跳舞去了?
七是余x自己要的酒,为什么一杯酒也没有喝,就倒在地上,倒在了胡X身边?被胡x扶起后,余x为什么要倒在胡x的身上昏睡。
八是余x 报案说自己在佳乐KTV喝多了,朋友罗X香也证明余x在佳乐KTV喝多了.这些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九是一审判决及公诉机关只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没有看到事物的背后、实质,没有看到酒吧利用美女设套骗钱,是全国各地公开的秘密。本案所谓余x“醉酒”背后的本质是有人故意设套,安排余X勾引外地来遂宁读书的未成年学生,从而达到其骗钱的目的。
十是事发后,律师调解,余家提出,要胡X赔偿十万元、王X赔偿十万元。
胡X父母是农民,没有钱,只同意给3000元,后增加到 6000元,余x母亲说:至少给7万元。不。给,其哥哥公开扬言“要打人”,调解无果。前述事实说明,余x 醉酒是假,要钱是真。
十一是,交警在认定驾驶员是否醉驾时,先要用酒精测试仪叫其吹一吹,有问题的,还要强制送医院验血。在遂宁中院门卫室,如果有人喝了酒要进法院,工作员也要用酒精测试仪叫其吹一吹,超过标准的不许进。就本案而言,没有余x醉酒鉴定结论,司法机关认定余x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被告人强制猥亵,缺乏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本案是疑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对胡X的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决定。
本辩护人为什么要坚持请求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处理本案,因为,如果余x是装醉,故意勾引胡x 企图骗钱,那么公安、检察院、法院就会犯这样一个错误,冤枉胡X不说,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不说,法网非非疏而不漏,余X不可能只骗一个人,余x 可能还会骗更多的人,终究是会被逮住的,如果余X交待出来,办案人员将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古有岳飞“莫须有”冤案,秦桧成为千古罪人。近有佘祥林等冤案,办案人员都遭了。本人在代理雷华加非法行医案时,建议按照“疑罪从无”处理,不被采纳,结果,派出所长王X被撤职,法院、检察院赔偿【在遂宁论坛有本案资阳中院的裁定书、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书、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
综上所述,没有余x醉酒鉴定结论,认定余x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被告人强制猥亵,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一审判决错误。请求遂宁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X无罪!
辩护人胡代国,手机号1598421676745 . 202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