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遂宁无询问视频无醉酒鉴定,安岳未成年学生胡X“强制”猥亵妇女被判九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争议焦点:没有报案人醉酒的鉴定;公安、检察官询问未成年学生其家长不在场,又无视频证明老师陪同,起诉、公诉程序是否违法?判胡X九个月是否枉法?
- 给四川遂宁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求助信:
尊敬的院长:
2021年家住安岳县大平镇的胡明豪去遂宁市读职业高中。
2022年3月30日,是朋友蒋x涛的生日,蒋x喊胡去绿谷酒吧喝酒,次日2点,胡准备回学校,被15岁的余x女喊去她刚要的卡座喝果酒。
胡去后,坐在一沙发中间,其右边是蒋X,酒吧里有许多沙发,余X的闺蜜罗X香偏偏把余X扶到其不认识的胡x身边靠近坐下。
罗x喝了一杯酒后,就跳舞去了?
余x自己点的果酒,却一杯酒也没有喝突然倒在地上。
胡扶起余X,余x就倒在胡的肩膀上“昏睡”。
胡x 怕其再倒,就用右手支撑着余X的肩。
这时,酒吧管理员王X过来,将胡的手移到余x胸部的外衣上来回了几下.
胡x见余这么可爱又可怜,错误地认为,余X想和他耍朋友,就用嘴唇亲了几下余x的嘴唇,没有发现余X有酒气味。
31日下午余x 报案说:自己与罗X等朋友在佳乐KTV喝多了,21点我们几个朋友又进入绿谷酒吧喝酒,被胡X猥亵。
接着,余x的父母是离婚又再婚的,余x委托律师调解,提出要胡X赔偿十万元、王X赔偿十万元。
胡X父母是农民,没有钱,只同意给三千元,后增加到六千元.
余母说:至少一个人给7万元。不给,其哥哥扬言“要打人”
调解无果。接着,公安局立案侦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支持公诉人有关“在余x处于醉酒昏睡状态下,胡X对其强制猥亵”,对胡X判刑九个月。
胡代国认为:上述判决枉法。
理由如下:
一是余x是真醉还是装醉,没有是否醉酒的鉴定结论,立案缺乏证据;
二是胡家要求公诉人出具对被告人询问及班主任陪同询问的录像。第二次审理时,公诉人却出具对胡X班主任补充调查书,证明胡的班主任两次在场陪同胡X接受询问。这进一步引起辩护人怀疑并继续要求公诉人出具录像视频。
在二审法庭上,公诉人出具《说明书》,案涉录像被覆盖了。
辩护人反驳:案子还么没审理,怎么询问视频就没了呢?公诉人在掩盖什么呢?不言而喻。
三是对胡X的定罪证据仅仅只有几个与余x有利害关系人事是而非口头证言。如“好像是”“看到是”“感觉”是余X醉了。
前述说明:
第一是余x 醉酒是假,要钱是真;
第二,司法机关对胡X定罪,违反轻口供、重证据的法律原则,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公安局立案程序违法;检察院公诉程序违法;法院判决缺乏证据枉法。
2023年2月23日,遂宁市中院审理了本案,据法官暗示,将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对胡X的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决定。
我是《行政许可法》2004年实施后公益诉讼最大案件的代理人现年77岁的胡代国。
为了公正、为了孩子,请求院长关注。
02-27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