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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进入禁钓期!四川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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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四川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3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水产局获悉,根据《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其他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

同时,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四川省已划定的禁钓区为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其他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范围。

“禁捕和禁钓是两个概念,禁捕是禁止生产性捕捞行为,禁钓则是禁止垂钓行为,包括个人休闲垂钓也是不允许的。”四川省水产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同时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另外该办法明确了钓获物管理,具体包括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需要注意的是,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1、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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