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拯救功能,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机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难企业,盘活资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的由债权人申请的家族式关联、混同性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均关联混同,实际投资控制人为赵某某)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泰能源”)、天泰煤化有限公司(下称“天泰煤化”)破产重整案,在有多位重组投资人竞争并愿意100%全额清偿二关联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威宁县人民法院却在2019年6月24日作出了“不可思议”的拆分裁判:
宣告“天泰能源”破产;
批准了贵州省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方公司”)对天泰煤化公司的重组方案。
多位债权人忧心忡忡地表示,该裁判的结果蓄意灭失了债权人近3亿元债务。
首先,是威宁县人民法院在将“天泰能源”宣告破产后,对该企业全部资产,即已投资近4亿元建设的两个合法煤矿(其中一个30万吨,一个15万吨,发热量7000大卡以上,储量几千万吨,投产后价值不可估量的煤矿),于2020年2月,以破产关闭煤矿为名,低价3千万元(企业自动关闭获得的政策性补偿均高于4千万)卖给“唯一”买受人王某某。
而买受人王某某,至今已逾期2年多,未付清全部价款,威宁县法院至今也未对该破产财产进行全部分配,买受人王某某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中,更让人费解的是,现这两个煤矿并没破产关闭注销,买受人王某某已正式以合法煤矿进行生产。
一位债权人说,这好比是王某某以废铁价格,购买报废注销车辆,结果却获得了一辆新车正常上路行驶,难道一个煤矿企业破产关闭注销,其获得的专属行政审批“采矿权”可以转让不撤销吗?其中的“奥妙”让人浮想联翩……
其次,安方公司获得天泰煤化重组权后,不断冒出资金短缺问题,多次违约,已多达5期,迄今已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没有向债权人支付重整款项。
期间,安方公司一把手、董事长朱祖春也因违纪违法落马。
安方公司既然无能力重整煤矿,且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按照破产重组规则,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拍卖案涉煤矿,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作为破产重整裁判方的威宁县法院,却一度放任安方公司,导致债务风险累积,债权人损失在不断扩大、利益受损。
多位债权人愤慨地表示,威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二关联、混同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拖延办案、搞利-益-输-送,且多处故意的程-序-违-法。
01
各方满意的重整方案遭干预流产
天泰煤化、天泰能源二公司系家族式关联、混同性企业,创办人赵某某,自2006年起,就在贵州威宁投资煤矿生意。
后因摊子铺得过大,经营不善引发多起诉讼,有近5亿民间借贷无法清偿,加上连年亏损等因素,撑到2017年7月,张某某等20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7年9月1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二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共同债权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主席。
2018年7月3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两家公司的资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彼时,天泰煤化经管理人确认的债务为1.63亿元,这其中,未包括登峰公司讼争的近4千万元债权;天泰能源确认的债务为2.77亿元。若算上后期产生的费用,总债务近5亿元。
2018年7月4日,经法院破产网公开竞选招募,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盛龙公司”)取得这二家企业的投资重整资格,并制定了重组计划草案,对二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期100%全额清偿。
2018年11月30日,重组计划草案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获得多数表决通过,并经由资产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报请法院裁定批准,该方案在经威宁县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却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迟迟不予裁定。
债权委员会负责人说,这一明显有利于各方的重整方案,在毕节中院某些人的影响力作用下,一直被拖延不予裁定,违反了《破产法》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的相关规定。
在重整方案获得威宁县法院审委会通过,又迟迟不予裁定批准期间,基于当时的政策限制,不具备参与重组资质的安方公司多方活动,意在中途介入,并拿下天泰煤化公司猴子岩煤矿这一优质资源。
债权委会负责人表示,这期间的2018年11月底,也就是甲盛龙重整方案表决之前,安方公司曾找过自己,许以优厚条件,让自己做债权人的工作将债务打折,再想办法支持他们的重整方案。该负责人,果断予以拒绝。
而此后发生的一件事,更是出乎所有债权人的意料:一份伪造债权人签名、检举甲盛龙公司的材料递交到了威宁县人民法院。其主要内容,是声称甲盛龙公司资信有问题。
威宁县法院据此,否定了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
对于这份检举材料,债权债委员负责人认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人签名系伪造;二是受当地政策的影响,涉煤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有点官司很正常,如果以此否定重整计划并不客观,因为甲盛龙公司的主业就是煤矿的生产与经营,有6个正在经营的矿井,其中的两个矿井,每年盈利就高达3.5亿元,该公司资质优良,完全有实力接盘重整天泰煤化和天泰能源二公司。
有债权人说,需要指出、也是本案重整最关键一点是,天泰煤化和天泰能源二公司系财务高度混同的家族式企业,但二公司名下又登记有不同的矿井,其中,天泰煤化名下登记的猴子岩煤矿质地优良,发热量8000大卡以上,天泰能源名下的两个矿井资源质量次之,发热量7000大卡左右,但二公司资源总储量达6、7千万吨,市场预期利益不可估量,故此,甲盛龙公司的重整方案中,最能被广大债权人接受的,就是二公司打包合并重整,不能分割,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02
安方公司登场,重整涉嫌程序违法
对于否定甲盛龙公司,进行再次招募竞选人的做法,众多债权人纷纷表示反对,认为威宁县法院不批准已通过的重整计划于法无据,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使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也应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是重新公开招募重组投资人。
退一步来讲,即便重新招募投资人,理应提出比甲盛龙公司更优的方案,但后来发生系列事情,和最后的结果令人所有债权人大失所望。
债权人张某某说,承办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认定甲盛龙公司“资信有问题”,应给安方公司一个竞选机会为由,否定了甲盛龙公司的重组方案,并要求资产管理人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发布了天泰煤化、天泰能源招募竞选投资人公告。
一债权人还透露了一个细节,再次发布招募公告时,威宁县还发布了一个新的通告,将天泰煤化公司名下的猴子岩煤矿区域,宣布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区,这样一来就吓退了不少的投资人。
而事实上,重组企业的矿区早在1992年就被定为保护区,而两家重组企业在2005年就取得了采矿权许可证,也就是说,这个保护区政策并不影响企业的开采与经营。
如此一来,导致法院发布的招募公告,到了最后的截止日期2019年6月5日时,无一人报名。无奈之下,法院一再调整报名截止时间,最后调整到2019年6月20日下午4点之前。
期间,法院又反复做甲盛龙公司的工作,希望他们报名参与。
如此,甲盛龙公司最后才下定决心,直到2019年6月19日下午3点,才交纳了1200万元的保证金。
此次重组,设定投资人的准入条件有两点:一是在报名之间截止之前,须缴纳1200万元保证金,逾期未缴纳则认定不符合重组条件;二是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
后通过网上报名,甲盛龙公司(前面以资信问题否定,现在又符合条件了)和安方公司均向管理人提交了重组计划草案。需要说明的是,甲盛龙公司按要求足额缴纳了保证金1200万元,而安方公司却只交了600万元,按照规则,其已不具备重组资格。
接着,甲盛龙公司和安方公司分别提出了自己的重整条件。
甲盛龙公司给出的方案是清偿所有债务,并给债务人赵桂君6500万补偿;安方公司给出的方案是清偿所有债务,并给赵桂君3000万补偿。
2019年6月21日,在威宁县法院和资产管理人的违规操作下,搞了一个“非现场表决”的投票形式。
具体的违规之处是,2019年6月20日下午17:00左右,众多债权人才陆续收到正式定稿的重整计划及表决票、表决规则等文书,将众多债权人打了一个措手不及。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认为,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并将重整计划等相关会议资料发送给各债权人,以便各债权人知悉会议表决内容并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仅提前三天通知债权人参加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并且相关资料直到表决前一天的下午才发给债权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规定,本次表决程序已涉嫌违法。
长城公司贵州分公司和众多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就已经向管理人提出反对意见,但管理人一意孤行,仍然组织了程序违法的非现场表决会议。
债务人宜宾有源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2019年6月21日上午,天泰煤化的表决结果是甲盛龙公司及安方公司的方案,债权人组均未通过,亦即二家公司关于天泰能源的重组计划均未生效。6月21日下午,管理人安排天泰能源债权人对二家公司未生效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
然而,威宁县法院在众多债权人强烈反对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的情况下,依据该表决结果于6月24日做出裁定,宣告天泰能源破产。
一债权人说,这个“非现场表决”,多位债权人以口头和书面多次提出,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没有被法院和资产管理人理会。结果,法院和资产管理人将条件更优的甲盛龙公司排除,安方公司最终取得了重组资格。
事实上,管理人提出的这个“非现场表决”,从法理上讲也缺乏依据。
管理人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最多能进行两次表决的程序,而这个“三次表决”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认为,法院在明知不能进行三次表决的情况下,不批准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让管理人重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就是换一个马甲让安方公司入围,然后再搞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次表决。
债务人宜宾友源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2019年6月21日上午,天泰煤化的表决结果是甲盛龙公司及安方公司的方案,债权人组均未通过,亦即二家公司关于天泰能源的重整计划均未生效。6月21日下午,管理人安排天泰能源债权人对二家公司未生效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
然而,威宁县法院在众多债权人强烈反对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的情况下,依据该表决结果于6月24日作出裁定,宣告天泰能源破产。
事实上,此次重组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不是谁取得重组资格的问题,而是重组方案,让大部分债权失去了获得清偿的机会。
其中,争议最大之处就是,推翻了甲盛龙公司之前将天泰煤化和天泰能源二公司名下三个矿井打包,清偿所有债务的方案,而是将天泰煤化和天泰能源分割,裁定天泰能源破产,同时批准了安方公司重组天泰煤化公司。
这意味着,破产清算的天泰能源及其名下登记的两个矿,最终才拍卖了3000多万元,而需要清偿的债务2.77亿元,等于成功甩掉了天泰能源的大债务,给对应的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而重组给安方公司的天泰煤化及其名下的猴子岩优质资源,价值30亿元以上,需要清偿的债务仅为1.63亿元。
债权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安方公司介入后的重组方案损害了绝大多数的债权人利益,这对于天泰能源公司和天泰煤化公司两家财务高度混同的家族式企业来说,将最优质的的资产剥离出来,给到了安方公司,放弃之前最优化的方案,作出损害大多数利益的方案,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存在问题,其程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03
安方公司债务款支付多次违约
即便如此,让安方公司“捡”了个大便宜,拿到天泰煤化公司的重组权后,在毕节中院法官李某口中声称“经济实力强大”的安方公司,首笔重组资金按照约定,应当在2019年7月10日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事实却在拖欠长达3个月之后,才得以支付,事实上已经违约。
此后,因安方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支付条约,债权人提出要求,取消安方公司的重组资格。但法院拒不同意。
安方公司的首次支付违约之后,从2021年至今长达2年半的时间里,又出现了5期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的债务款项至今未能支付。
这期间,安方公司也曝出了重大的问题,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朱祖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赫章县纪委监委隔离审查。
为此,多位债权人,依法多次向毕节市中院、威宁县法院提出,要取消安方公司重组资格的要求,均被拒绝。
债权人在非现场表决会议后,向法院以及多个职能部门反映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破产重整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却无任何结果。
不仅如此,债权人寄望于走法律程序解决困境的选项也被堵塞。
本案中,大部分的债权人的债务被登记天泰能源公司名下,但天泰能源的破产程序涉嫌违法,为此,债权人向毕节中院和威宁县法院提交了《不服威宁县法院(2017) 黔0526破2-5号宣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申诉书》,结果被两级法院拒收。
一债权人表示,两级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的规定,剥夺了我们的申诉权。
据了解,天泰能源公司和天泰煤化公司的民间借款,涉及社会多个阶层,牵涉面广,其中绝大多数债权人,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生活困难,本以为破产重整是最后的救命稻草,没有想到,最后的一根稻草也被打了水漂。
对于众多债权人现实的无奈和困境,债权委员会的负责人表示:
事实已经表明,安方公司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无实力,不守约,不守信,不具备重组天泰煤化公司的能力;
同时也说明,法院、管理人,在包庇安方公司,给债务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按照法规,法院应当裁定宣布安方公司对天泰煤化公司重组的失败,启动天泰煤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以谋求最大程度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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