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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恭请安岳县检察院查查岳阳镇新村四组划地自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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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9.13日曾华金与安岳征收局签订房屋拆迁合同时,曾华金当时系岳阳镇新村四组生产队长。他在签订自已房屋拆迁协议时,故意隐瞒其媳黄小兰的身份,当年黄小兰与曾华金之子曾佳强于2008.5月已结婚,2009.3.11诞下一女(原律师起诉书的证词}。当年岳阳镇新村三四组因修建顺城大道,拆迁户四十户左右,全部属划地自建,都是以当年当时的户籍人员为标准,全部的拆迁户都知晓当时的拆迁政策,每户安置完后不再安置,老百姓也都认可。但是曾华金故意隐瞒其子曾佳强聚妻的事实,将黄小兰排出在安置之外,因此,他家获得了独生子女多安置一人的奖励,另外曾华金因拆迁房屋面积大,他又将其面积转让给其妹(其妹未拆过房子,也无宅基证),因此,他妹也获得划地自建的名额,享受着划地自建的待遇。本来此事告一段落,谁知多年后,曾华金竟委托律师状告安岳县征收局,称其子曾佳强之妻女黄小兰曾吉月曾吉蕊等四人未安置,要求政府重新安置。本来曾佳强是户主,当年已安置,其妻黄小兰当年已结婚,后来生三女儿也是其家庭成员,户口本上是同一家人,分不开的,因为他俩未离婚,拿不出离婚证,我不知道,曾佳强其妻黄小兰等四人如何能成为单独户的无房户的?资阳中院却说她是独立户,依据是什么?说她是无房户,依据又是什么?显然,他们只是依靠原告的片面之词,没有真正下来岳阳镇新村四组做村民调查,他们闭门造车,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在原告起诉书中有许多不实的叙述与漏洞。因为在全安岳县的划地自建安置中,所有拆迁户执行着同一个标准,以当年人口为准,拆迁是不能以后推时间为标准的,否则,有失公允,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权!

希望资阳检察院好好下来查查曾华金家的拆迁案,也希望资阳市中院法官好好下来调查一下,到新村四组走访走访,黄小兰家是不是无房户,长期睡天桥?还给老百姓一片蓝天!


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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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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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资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证数发〔2020〕16号)中第九条: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市12345热线平台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受理范围:(四)属于国家部委局、省厅委局、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六)已进入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已信访终结或司法裁决的事项;
    因您反映的问题已涉及诉讼程序,我平台将不予受理,建议直接向法院反映。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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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4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看看,原告律师起诉状中的原话,”2008年,原告黄小兰与曾佳强结婚,并将户口迁移至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组。2009.3.13日笫一女儿曾吉蕊出生”。

从这段话中充分证明,黄小兰与曾佳强结婚时间为2008.5月,而曾华金与安岳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是2008.9.16日。曾佳强与黄小兰结婚在拆迁之前,且户口已转入岳阳镇新村四组。如果未结婚,何来转户口一说,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由,公安局机关如何迁户?很显然,当年曾华金签房屋拆迁协议时故意隐瞒,原告律师与资阳中院人员任意歪曲事实,原告起诉状中已告之天下人,曾佳強与其妻在房屋拆迁之前都已结婚,且户口已迁至岳阳镇新村四组,其女曾吉蕊上户曾佳强头上。试想不结婚黄小兰如何当年能迁入新村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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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5 0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资阳市12345 发表于 2023-3-4 22:47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资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 ...

本来就没打算你们网络问政能帮助老百姓办理多少实事。2008年安岳岳阳镇新村三四组四十多拆迁户,至今未收到拆迁补偿款每平方678元,本人曾向贵平台打12345
热线多次,时间过去大半年了,安岳县征收局至今未兑现,我们能相信你们的办事能力吗?我们不求什么,是想通过贵平台,让全四川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和许多人的不作为乱作为,才是导致国家资金流去的真实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23-3-5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两张表是原告黄小兰之女曾吉旭、曾吉日的出生上户原始表,上面的时间,户主人员均可证明,原告之女曾吉旭、曾吉月户口是上在其父曾佳强头上的,而不是原告户口上的。因为原告黄小兰不是户主,户主是其夫曾佳强。所以说,法法院认定原告黄小兰及女为单独户无房户是错误的,伸眼说瞎话,况且原告黄小兰与其夫曾佳强从未离婚,一个家庭怎能享受政府两次安置?当年的申请书也是原告曾吉旭曾吉月的爷爷曾华金主动申请的,从这也充明证明原告起诉书不实,有弄虚作假之嫌。原告四人与曾佳强至始至终是一家人,一个户口本。如果法院认定两个本是合法夫妻的人可以分开安置,这是违法行为,在现行国家的《民典法》中也有阐述,夫妻未离婚,在结婚之间创造的房屋属共同财产,请安岳县检察院去查查岳阳镇新村四组曾华金(曾佳强)现有住房520平方米,另某小区有商品房,原告黄小兰与曾佳强从2008.5月结婚,至今15后,他俩的房子不是共同财产吗?全天下全中国,哪个法院哪个法官敢判两夫妻共同生活十五年未离婚的,说女方是独立户无房屋?显然这种行为是法律认知错误,其中必有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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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6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从上面两张表中可以看出,一张是原告的上诉书,一张是原告所在地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土地征收分配表,新村四组土地统征分配表,实际发放是2016.6月。原告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是新村四组集体成员不假,但是分配表上明确表明:

曾华金(户主),包隆英(因买社保单独成户),曾佳强(户主),黄小兰(妻),曾吉蕊(女),曾吉旭(女),曾吉月(女),这足以证明原告四人是一家人,其夫曾佳强是户主,四妻女四人皆是家庭成员,不是独立户,因为2008.5月曾佳强与黄小兰结婚,且当年以结婚为由迁入岳阳镇新村四组,其后生三女均上户其父曾佳强头上。这是铁的事实,不由律师与法官任意修改,就算黄小兰真的单独成户,也是2008.9.16房屋拆迁后违规违法办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两夫妻结婚15年未离婚,他俩能成为各自单独户吗?这是法官在歪曲事实,误导老百姓,给国家造成资金流失,因为在中国老百姓的认知中国所有的法律中,夫妻未离婚是永远不可能成为单独户的,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皆是违规违法所为,法院应不与支持,否则,明知是错了,法院还如此独断专行,事必有妖。


另外从岳阳镇土地征收分配表上可以看出,原告黄小兰等四人是无地人员,是没有土地的,诉状上每人均有1.3亩的土地是不真实的,她们四人均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只分到安置费,有地村民和没有土地的人员分配款是不一样的。因此,原告四人没有土地,更没有分到土地款,当然无地之人就更没有宅基地之地,如果原告四人有地,请原告出示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国家现有政策,是不能亨受宅基地及房屋安置的,这是原告与法院的认知错误。

大家可能还不明白,分三万元的就是有土地的人员,分两万元的就是没有土地的人员。因为农村包产到户,后来的人当然没有土地。原告的真实情况是:统征之前, 原告黄小兰等四人不是独立户,也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无地之人更没有安置宅基地之说,根据安岳县现有的安置政策,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的不予安置,同一户口内人员只有一次安置,单独户必须要有拆迁合同才能安置,城市户口的独立户不享受农村集体组织的安置。所以说,法院对于原告四人起诉县征收局安置原告的补偿是有认知错误的,是站不住脚的。在中国,三岁小孩都知道,两夫妻未离婚,是不能单独成户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原告能成单独户无房户,亮瞎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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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8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原告黄小兰与其夫曾佳强2008.5结婚,当年户口迁入岳阳镇新村四组是铁的事实,结婚时间比曾华金写县征收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早是铁的事实。

2.原告原小兰曾吉月曾吉旭上户其父曾佳强(户主)户口上是铁的事实,不容歪曲。

3.原告黄小兰不是户主,就算她有单独户口,也是违法违规所得,因原告与其夫曾佳强从未离婚,未离婚共同生活十五年的夫妻是不能单独成户的,其间的房屋财产均属共有,就算原告头上无房产,但丈夫头上有(安置房540平方米属曾华金的曾佳的也属黄小兰的),这是铁的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更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说她没有就没有,也就是说,黄小兰不能成为单独户和无房户!事必有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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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8 1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 原告黄小兰与其夫曾佳强2008.5结婚,当年户口迁入岳阳镇新村四组,这是铁的事实。她们结婚的时间比曾华金与县征收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早,这是铁的事实。

2.原告黄小兰曾吉月曾吉旭等四人上户在其夫曾佳强(户主)户口本上是铁的事实,不容任何人歪曲。

3. 原告黄小兰不是户主,就算她拥有单独户口,也是违法违规所得,因原告与其夫曾佳强从未离过婚,未离过婚且共同生活十五年的夫妻是不能单独成户的,其间的房屋财产均属两人共有,就算原告头上无房产,但其丈夫头上有(安置房540平方米属曾华金的曾佳强的也属黄小兰的),这是铁的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更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说她没有就没有,也就是说,黄小兰不能成为单独户和无房户!事必有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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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8 2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官无法无天,随意枉法裁判,百姓十分愤怒!

发表于 2023-3-1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3-1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3月1日)头条:“民告官”资阳中院判黄小兰四人胜诉,
县政府不服上诉,川高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黄小兰等四人选择委托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四原告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安置住房的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按照无房户对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进行安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负担。
         2022年9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20行初28号作出判决如下:
“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

        安岳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2月2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看今天即3月1日收到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023】川行终15号最后二页及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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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11 0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灰灰,疏而不漏。人在做,夭在看,老百姓心中有杆秤!中国的法律是干净的,执行法律的人是污脏的。别最后乐及生悲,信不信由他。

发表于 2023-3-1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新闻] 今(1)日头条:民告官中院判黄小兰胜诉,县政府不服上诉,川高院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23-4-1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关键是,08年赔偿方案里是什么,包括她老婆和小孩没有,划地自建是按人头批多少平方地吧,当时批的三个人还是七个人的地盘来修房子哇

发表于 2023-4-24 15: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OLDCR7 发表于 2023-4-11 17:18
我觉得关键是,08年赔偿方案里是什么,包括她老婆和小孩没有,划地自建是按人头批多少平方地吧,当时批的三 ...

1. 呵呵。你觉得不管用啊。关健是当年拆迁以当年当时的户籍人口为准则,曾华金曾佳强作为户主与征收局签订了拆迁协议,你既然签了协议,就表示你认可了当年的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也表示曾华金曾佳强已安置完毕。合同就是合同,不能多年后你又反悔,这是违反合同法的。政府不可能在2008年9.6日与户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把户主未来没出生的子子孙孙都签进去吧,这是违法的,违反国家拆迁政策的。
2.  如果你觉得原告是独立户无房户,请原告出示证据,她与户主曾佳强的离婚证(2015前),还有无房产的证据证明?否则,此判决违反了《婚姻法》和《民典法》。在”以户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的现行房屋征收政策中,夫妻属同一户口本,二者没有离婚,是不可能分开安置的”,否则,对社会对百姓造成严重不公,因为他们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原告等四人是独立户无房户均是不实的,违反了《民典法》中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判决。
3.   如果原告法官坚持原告是独立户无房户,那么曾华金当年拆迁就与原告四人毫无牵连,你以曾华金拆迁案去起诉政府,让政府安置原告四人,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因为他们没有拆迁纠连,是站不住脚的。
4.  如果原告以后来出生的该不该安置去问征收局还有点道理。但是当年拆迁政策是”:  以当年当时的户籍人口为标准安置,原告其夫也在安置之内,原告在当年签协议前已结婚,所以说,你家当年签了协议,就有了合同精神,不能十多年后又去推翻当年的政策,因为全安岳县凡划地自建的执行的都是同一政策,任何人没有先例,没有特权,一家人不可以分开享受两种安置政策安置福利。按现行安岳拆迁政策,一个人只享受四十平方米房子,或者四十平方地基,或者四十平方房子的商品价。请问户主曾华金的安置房是不是只有120平方(3人)?其实真实的修建面积高达540平方,就算有7个人,也只有280平方米,她家还没房子住吗?况且原告与曾佳强未离婚,请问大法官,原告能算无房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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