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街34号军烈士合法祖产被强拆
县政府非法强占民宅五十八年拒不归还,国务院清理信访积案能否依法督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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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的公开申诉信
申诉人李祚琼,
女,生于1937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街道刘家坝廉租房8栋1单元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37*,手机:151828*。
系本案产权继承人林道顺之妻。国务院于1983年12月7日颁布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合法的私有房屋暂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如合法所有人或继承人要求发还的,应予归还。但是四川省大竹县的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却公然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于1985年6月1日作出竹信办(1985)45号文件,将产权人多年信访索要的竹阳镇新生街34号私有房屋“充公”,申诉人不服一直申诉,至今已五十八年,县住建局都以“县上文件”为由拒绝归还,最后索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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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受理。,2017年1月16日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020年8月19日申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大竹县房管局侵权,大竹法院一审裁定不归法院管辖不予受理,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本案只能向行政机关信访,国家信访局直属国务院,是最高行政信访机关,因此申诉人以公开申诉形式致信国家信访局,要求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四川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竹信办(1985)45号文件称“经查:现新生街房屋,解放前确系林孟华、林道顺的祖业遗产,同时也查证林孟华之父林孔恩,系地主成份,土改时己在农村分房一间,猪圈一间;林道顺系林孔思的孙子(林孔思与林孔恩是亲兄弟)系小土地出租成分,在农村已分房一间,猪圈一间,新生街34号房屋,解放前佃给唐开贵居住,解放后未向政府申报房屋,一九五二年政府以无主房收为公房。因此,林孟华、林道顺解放后对该房无任何产权依据。”综上所述,根据川委办〔1984〕37号文件《关于处理城乡房屋纠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六段‘土改时,另分得了房屋,其私人原有房屋调剂了他人或作为公房,现提出要回原房的,一律不得允许’的规定,经县委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研究决定:新生街34号房屋系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不予发还给申诉人。”这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