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广州,一女子在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有整整一页的“乐捐”制度,诸如在规定时间外吃早餐捐20元、穿奇装异服捐20元等等,随即放弃入职。该女子表示,“乐捐”制度也是变相罚款,提醒大家找工作要注意。 当事人谢女士称,自己找工作的时候有点心力交瘁,后来发现了招聘网络推广,就投简历试了试。对方的面试不难,问了几个常规的问题就录用了谢女士。
通过谢女士与对方公司HR的对话可知,公司给的待遇尚可,薪酬由底薪和绩效组成,综合月薪在8000元到12000元之间。
结果谢女士在入职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要签署一份《办公室行政制度》的同意书,满满一页介绍的都是公司的“乐捐”制度。 其中包括“9点10分后吃早餐,一次乐捐20元”,“下班未能整理好办公桌,一次乐捐10元”,“下班垃圾不带出公司,一次乐捐10元”,“上班穿奇装异服、背心拖鞋,发现一次乐捐20元”,“工作期间用公司电脑闲聊、打游戏、看视频、登录无关网站,以及工作期间睡觉,一次乐捐200-1000元”,“在公司接待室和公共区域吸烟,一次乐捐100元”,“最后一个下班的没关电器,乐捐50元”,“带小孩上班的,乐捐50元”等等,一共14条“乐捐”制度,“乐捐”金额在10元到1000元不等。当然,公司也强调,乐捐费用会由人事部统一代为保管,款项用于员工团建、聚餐以及下午茶等。
谢女士表示自己看到这一整页的乐捐制度就跑路了,真的太可怕了,这种乐捐制度也是变相的罚款,自己也想提醒大家找工作时要注意。 对此,网友也纷纷表示离谱,“还起个名字叫乐捐,这不就是罚款吗?”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乐捐不对,但撇除乐捐来看那些都算是很常见的规章制度,没有很离谱的那种。”同样也有人反驳,即便是规章制度,有一些内容也过于苛刻,“我感觉有点离谱了。下班垃圾忘记带走也要罚款,上班吃点东西也要罚款,下班椅子没有移进位置也要罚款,浏览网页聊天也要罚款。”
根据央视网报道,有8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经验的法律博主袁亚洋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袁亚洋还表示,奖惩制度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必须要合理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 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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