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立案难,改判更难。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法律人的共识。刑事律师就有更深刻的体会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通常的申诉途径就是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是,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即使立案了,也会毫无悬念地收到一份“驳回”申诉的裁定书。就算有法定事由,原审法院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或转入信访处理,这种情况,不能说律师不尽力,而是中国法院的一种普遍现象:驳回易,改判难。
为什么会这样?
一个人要承认自己错了,一般是很难的,非常难。这是人性。法院承认自己判处了案,不但要受到错案责任追追究,而且还影响法院形象。如果一个地方的法院错案多了,政法委领导就脸上不好意思,影响党对政法工作决定领导的权威,而且影响该地区的稳定,维稳又是党委政府压倒一切中心的中心,所以说,不能依法纠正冤错案件,是党委政府压倒一切中心的中心。
让法院,尤其是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承认自己的判决、裁定错了。这得多大的力量、多大的勇气、多大的智慧、多大的胸怀等等才能促成啊!
但是,通过另一个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情况就不一样了。至少,如果判决、裁定有错,也不是检察院的错。纠正别人的错,要远比纠正自己的错更容易接受。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判决、裁定有错,也不是上级法院的错,上级法院与原判也没有特殊关系,由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要远比纠正自己的错更容易接受。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就是党委政府绝对不可能允许法院承认自己的判决、裁定错了很多。
当然,真正最终能使得申诉成功的不在于换了一家机关提起,而是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身,有没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审理本案的法官有没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程序上有没有违法?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受托参与申诉的律师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判,正确地提出可行的申诉理由,才能有效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愿天下无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