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温政信核[2022] 10号
申请人:董直松,身份证号: 330329194208010018, 住址:泰顺县罗阳镇毛竹下村卓家坑。
委托代理人:夏启瑞,身份证号: 330329198002210012, 住址:泰顺县罗阳镇毛竹下村大田。
被申请人:泰顺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 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审核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对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不服,要求受理。
经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查证后认定:申请人的初始诉求主要反映要求落实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据申请人自述,董夫清烈士1952年参加抗美援朝战役时牺牲,申请人董直松父亲(董夫善)系董夫清烈士堂兄弟,董夫清烈士生前有一处房产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村内,董夫清烈士家族6个兄弟堂兄弟仅申请人董直松一位后人,现要求核实董夫清烈士原房产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同时,申请人父亲(董夫善)于1943年逝世,将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村南门外私房过继与申请人董直松,同年申请人董直松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状》。1952年3月,申请人董直松及其母亲孙氏向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办理该处私房《土地房产所有证》,后因“文革”时期,私宅被没收,至今未落实私房遗留问题。
本机关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不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 10月28日(87) 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 .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报:浙江省信访局
抄:泰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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