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黎某深夜到他人的鱼塘偷鱼,失足掉入鱼塘后不幸溺亡,家属将鱼塘主人告上法院,索要720000元赔偿,法院:鱼塘经营管理者没有落实安全保障,对黎某的死亡需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2000元!
黎某在村里经营种植行业,与妻子方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原本幸福美满。
一次偶然机会,黎某接触到了经商的朋友,在尝到投资的甜头后,将多年积攒的钱财投入其中。
不料,马失前蹄,因缺乏对投资判断能力,遭受巨额损失,从此一蹶不振,家庭生活穷困潦倒。
同村男子官某经营养殖行业,在村口承包了两口鱼塘,这几年挣了不少钱,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一天,黎某路过鱼塘时,发现塘里的鱼又肥又大,顿时心生感慨,认为官某很快又能赚上一笔钱了。
可突然,他又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那就是偷些鱼来卖,赚点钱补贴家用。
说干就干,当天深夜12点多,村里一片寂静,大家早已在睡梦之中。而黎某则带上了渔网和两个水桶,悄悄的靠近鱼塘,确定四周安全后,开始撒网捕鱼。
突然,天空电闪雷鸣,还没抓到几条鱼,就下起了倾盆大雨,这可让黎某猝不及防,千算万算,就没算到这极端天气。
雨势越下越大,鱼塘里的水也迅速上涨,鱼儿蹦蹦跳跳,根本无法捕捉。无奈之下,文某收拾工具准备回家,哪知转身的一刹那,左脚打滑,整个人失去重心,瞬间掉入了鱼塘。
此时鱼塘的水深已高达2米,严重超出正常水位,黎某惊慌失措,越挣扎,就越往下沉,很快就没了呼吸。
天亮后,有村民路过鱼塘时发现黎某的遗体,立刻报警。方某得知丈夫溺亡后,崩溃痛哭,一度昏厥过去。
经警方调查,在出事前,鱼塘刚刚进行了加深工程。不过,黎某的死亡纯属意外,排除他杀。
然而,方某却认为鱼塘的主人官某,没有做好鱼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其丈夫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负全责。
官某大喊冤枉,村里上至80岁老人,下至3岁小孩,大家都知道鱼塘水深不可靠近,一直相安无事。明明是黎某有错在先,如果他不去偷鱼,悲剧就不会发生。
对于官某的解释,方某不予理会,并要求他必须赔偿720000元,不然这事没完!然而,面对这无理要求,官某明确表示:一分钱也不会赔!
随即,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方某请来律师,一纸诉状将官某告上法院,索要巨额赔偿。
那么,方某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又会如何审理这起案件的呢?
一,黎某偷鱼,犯故意盗窃罪,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发时间是在深夜的十二点多,天降大雨,官某正在熟睡,因此他表示对黎某的偷盗行为毫不知情。
根据现场来看,有水鞋,捕鱼工具和两个水桶等物品,黎某的行为,可被视为有预谋的实施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黎某在案发时已经溺亡,因此不予以追责,但需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
二,鱼塘的四周没有护栏和警示性标语,鱼塘主人没有落实安全保障。
黎某偷鱼固然不对,但其死亡与官某对鱼塘的管理漏洞存在关联,法庭上,方某的代理律师这样认为,原因如下:
1. 经警方调查,官某自经营鱼塘以来,一直没有在鱼塘边上安装警示标语,或者围上护栏。
2. 在案发现场,也没看到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救生圈,救生船。
3. 黎某落水后,出于求生本能一定会大声呼救,或者使劲挣扎,官某作为鱼塘经营者,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
因此,官某必须黎某的死亡负责,对其家属做出经济赔偿。
官某则认为方某代理律师的观点,完全脱离了实际,并给予驳斥:
1. 黎某的落水与护栏,安全标识没有直接关系,对方既然要在半夜三更实施偷盗,即便有护栏,他也可以跨越过去。
2. 黎某并非是路过,也不是去游玩,而是故意进入鱼塘偷鱼,才导致失足落水。
3 . 案发当晚,天降大雨,是不可控因素导致了鱼塘水急速上涨。
所以他认为黎某的死亡,完全是自身违法行为造成,与他人无关,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之后,官某还反问对方,一个人偷盗,难道还要有人去保驾护航?同时也表示,鱼塘主人不可能24小时都守在鱼塘边上。
法院在审理后则认为:虽然村里的男女老少都不会主动靠近鱼塘,但鱼塘涉水太深,终究是属于危险区域。
因此,官某不做安全防护的行为,是具有一定过错的。
黎某做为一个成年人,在突发狂风暴雨时就应当有所警觉,快速离开现场,而不是继续实施偷鱼行为。
最后,法院认定官某对鱼塘没有落实安全保障,存在过失行为,需承担本案10%的民事责任,向黎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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