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申诉人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医疗事故罪,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不依法对申诉立案审查,却将申诉交信访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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