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通江县三溪镇桅杆坪村5组一位77岁村民李桂英说:“当初村书记(兼村长)说得好好的,贫困户不拿钱,国家把房子修好搬进去住就是了。等我真正搬进去住了,建筑商黄某某就要10万多块钱。天啊,我去哪里给他找10万块钱嘛,有10万块钱我就不当贫困户了。”
李桂英的住房是聚居点最低处,李桂英说:“看嘛,这阳沟很浅,稍微下点雨,上面的水全部涨到我的屋后面,致使我屋里浸水潮湿。还有,村上给别人都留有续建房空地,我这里(面对住房的左面)原有2米左右的空地,但是我住进了以后,村上为给先锋村人屈某军修住房,(因为屈某军与村书记蒲某军是大家人),进户路就占用了我这边2米左右的空地。以后我家人口多了要建房就没有地方了,面对住房的右边是与另一户连体房。”
据了解,李桂英和儿子蒲某二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目前居住在桅杆坪村5组聚居点,此房屋为一楼一顶,总面积为171.27平米,每平米950元。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国家人均补助2.5万,李桂英家2人享受国家贫困补助5万元,贫困户自己交1万元,就得人均25平米,两人为50平米的住房。但李桂英住房面积总价减去6万,所以超占住房面积合计人民币为102706.5元。李桂英家实在拿不出10万多元钱,据此建筑商黄某某以合同纠纷诉讼到通江县人民法院,被告1为三溪镇桅杆坪村委会,被告2李桂英,被告3蒲某(李桂英儿子)主张李桂英要支付给 10万多的建房款。于2023年3月21日9点开庭。
李桂英的律师是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杜某,因李桂英年龄大了不方便出庭,以龚某某亲属关系代为出庭,
经过法庭调查,被告2李桂英的律师杜某,以及亲属代理人龚某某,发现被告2李桂英与被告3蒲某根本就没有与建筑商原告黄某某以及被告1桅杆坪村委会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黄某某与被告1桅杆坪村委会没有向法庭提供出相关的合同文本,由此证明李桂英与本合同纠纷案无关,虽然李桂英占用了原告黄某某所修建的房屋,那是贫困户李桂英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至于超占了房屋面积,是桅杆坪村委会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与贫困户李桂英之间存在问题。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2李桂英被告的律师杜某,亲属代理人龚某某当庭多次申请主张在本合同纠纷案中李桂英为被告2主体资格不恰当。但本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主审高法官没有采纳,也没有说明理由和不采纳的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巴中市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巴中召开的会议精神,被告2李桂英的律师杜某与亲属代理人龚某某有几点质疑:1、桅杆坪村5组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项目是否通过相关程序招投标,2、有没有项目公示,3、有没有整体规划图,4、有没有监理单位,5、有没有竣工验收等。而原告黄某某口头回答了有规划图有竣工验收,但没有向法庭出示规划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余几点质疑都无回应。亲属代理人龚某某又提出公共设施排水的问题以及聚居点所有搬迁户入住后又为屈某军修建住房占用了被告2李桂英家面对房屋左边原有2米左右的空地,导致被告2李桂英家以后无法续建的问题。但高法官认为被告2与被告3已经入住多年了,上诉问题不属于合同纠纷案范围。
后经法庭调解,被告2和被告3应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建房款8万,限三天内交5万元,12月31日前再支付3万元。高法官对亲属代理人龚某某说,如不服调解意见,法庭只有判决会向原告支付102706.5元。据此达成调解协议。
无独有偶,桅杆坪5组贫困户蒲克强说,他在外面打工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把他的房子拆了,现在也搬迁到聚居点,建筑商黄某某也起诉了向他要4万多元钱。
关于桅杆坪村5组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问题,后续跟进。
通江县三溪镇易地扶贫搬迁套路深建档立卡贫困户举债10万多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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