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4岁的许健被匿名信检举5次强奸女青年苏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审中,许健称与苏云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很多次,不存在强奸;法院认为,5次强奸行为有许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苏云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证实,许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许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发,苏云并未报过案,还两次写下书面证言否认强奸;服刑期间,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监,当面声称是“在警方吓唬下作的陈述”。
3月28日,苏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确实没有报警控告过许健,但判决书中的强奸事件属实,她的“无罪证言”是在许健家人骚扰下作出的。“相关情况已书面写给法院了,你们去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事。”
匿名信由何而来?苏云前后的说法为何完全相反?7名证人为何知道强奸的细节?28日,记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男子被匿名检举5次强奸同一人
当庭称被民警殴打逼迫认罪
1992年,许健还是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的一名工人。当时,歌舞厅、录像厅在县城流行,许健经常和朋友骑着单车出入这些地方。经朋友介绍,许健认识了女工苏云。
许健称,当时和几个朋友总在一起玩,其中有几对情侣,他和苏云是一对。1993年夏天,两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两三个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县刑警大队关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审讯我的时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说我强奸了苏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强奸了5次。”许健称,审讯过程中“他遭受了殴打”。
1994年10月,经历过收容审查、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逮捕、公诉等程序后,许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许健在1年时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及毁坏名誉、找麻烦相要挟的方式,在工厂宿舍、私人住宅、河边船上等5个场所,对苏云奸淫5次。许健当庭提出异议,称两人是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
“案发地”已成为私人住房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确实,被告人在庭审中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并得到了证人证言材料证实。
射阳县法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构成强奸罪。
许健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询问了两人在某几个地点发生关系的过程。许健提到,其中一次是与朋友们一起玩耍后,他和苏云在里间房屋发生关系,当时朋友们在外间。
法官对此细节追问“你在公安、检察院调查期间怎么说的”,许健回复说,“公安按苏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认强奸,检察院调查没有细问。”
“受害人”10年3次证言否认强奸
称是被对方家属骚扰无奈作证
在被逮捕4天后,苏云为许健的母亲手写了一份证言。证言称:“因为良心不安,特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去年,派出所两位民警去我家,带我到派出所调查,杨某(民警)说别人已经把这(强奸事件)写好交出来了,你不说我们也知道,再说许健都承认了。我当时很害怕,长这么大从未进过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现在听说许健被抓被定为强奸犯,我很不安,过意不去,我要把实情告诉你们。事实上许健没有强奸过我,以前我们恋爱过,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认是一时冲动,经不起威吓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别人。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证,我上次说的不是事实。”
许健称,这份证言被母亲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审中出现。
“受害人”1994年6月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2003年,许健服刑8年后,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许健家再次手写一份证言。证言称:“我和许健是谈恋爱的,根本不存在强奸,这(强奸)是别人反映(举报)的。判决书中的朱某某等(7名证人)我都不认识。1999年检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检察院,问我许健是否强奸我,我说是谈恋爱,她说‘不能瞎说,公安局已经把材料交到检察院了’。我当时很害怕,所以又说是强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单位找我,又问许健的事,当时我们领导在,我想告诉他们我和许健是谈恋爱,我怕领导说我,(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再一次说他强奸我的。”
写完这次证言之后,苏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监狱探望许健,当面向许健做了口头说明:她并未报警控告过许健强奸,她是迫于压力作了强奸的陈述。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苏云,她表示这两次证言以及探监时的所说,都是因为受到许健的家人骚扰。“她妈妈到我单位找我闹,我当时年纪小,很害怕。我确实没有报警控告她,也不认识那7个证人,但他判决书中的5次强奸是真的。他出狱后威胁、勒索我,我都录音留证据了。”
苏云表示,这些证据她不便提供给媒体,但法院找她了解情况的时候,她已写了书面材料交给法院。“你们可以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