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查处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不实回复
尊敬的绵阳市公安局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一组居民刘辉,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残疾证:51070219700421047143,联系电话:13458055330。2023年3月8日,我的电动三轮车被绵阳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扣留,3月14日我在四川省委主办的“麻辣社区”发表帖子《交通执法岂能不按法定程序,扣车为何如此随意任性!》,3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网上进行了回复,我对回复内容不服。 1、回复中先说当事人驾驶普通电动三轮车,后又说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前后自相矛盾,究竟是普通电动三轮车还是机动车,交警都未搞懂? 2、3月8日晚我三轮车停在世茂云锦小区外二环路辅路公路边,公安局回复中为何说在兴隆路?二环路辅路是否属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管辖? 3、我右下肢残疾(肢残三级),骑三轮车已经二十五年了,主要用于我生活和工作的代步,期间多次到交警部门办理三轮车驾驶证,是交警部门不给残疾人办三轮车驾驶证,谁之过?交警回复中又说我拒不出示驾驶证,这样的说法明显自相矛盾。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残疾人买不起专用小型自动档汽车,用电动三轮车代步何罪之有? 4、回复中说调取当晚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当事人驾驶普通电动三轮车,事实为我当时坐在居家附近的三轮车上与家人聊天,并未驾驶三轮车,请交警向当事人提供我骑三轮车时的执法记录视频。 5、回复中说当事人酒精检测含量21毫克,我从未认可也未签字。另3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在“市长信箱”回复信中说,对当事人酒精检测两次,请问两次酒精检测的数据分别是多少?请提供两次酒精检测的完整录音录像的执法记录。 6、回复中说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了其车辆。事实为从3月8日晚上至今我都未收到任何书面材料,也不知当晚执勤交警的姓名及三轮车扣在什么地方。交警以上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7、3月8日晚交警到三轮车旁查酒驾,当时只有一名交警,也未表明执法身份。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012年我报考C5残疾人自动挡汽车,2016年领取C5驾驶证,证号:510702197004210471,从报考驾校到领驾证现已过去十一年了,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能力买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汽车,现还有两个儿子在读大学,读书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2023年3月10日我到绵阳市交警二大队去了解被扣三轮车的情况,窗口民警告知需暂扣C5驾证半年,扣C5驾证12分,重考科目一,还要接受2000元罚款。3月8日晚交警构陷我酒后骑电动三轮车,还要处罚我毫不相关的C5驾驶证,C5驾证被“株连式”处罚,这样的处罚让我们残疾人家庭更加困难。 综上,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麻辣社区官网对我帖子的回复内容违背事实与法律,现我向上级领导实名投诉,恳请领导就我反应的情况调查核实,并责令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回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刘辉 2023年4月2日
附:
2023年3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麻辣社区”回复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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