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巴中二环某“本清柳国际城”
人物:1、开发商(又称卖方,代号A)
2、购房户(又称买方,代号B)
A与B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3、委托运营公司(代号C)
A与C的关系,表面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个体。
B与C的关系,B在A处购置物业后,迫于制式合同B与C签订《经营委托管理协议》。
一、经营委托管理协议如何避坑?
1、B记住,不能把该物业的“交接权”写入和委托给C。
2、租金,如果如同中没有明确写明租金具体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税务,切记别签字。
3、如果C,在这个合同中不是2房东的态势,切记别签。如果C在合同中扮演中介角色,切记别签该合同。
4、其实B可以把该物业租赁给C,C支付租金给B,那么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竞C想挣钱,它是吃佣金、挣差价,合同中可以允许C做“二房东”挣差价。
5、合同期限,最好为3年不超过3年,记住B要把权利依法掌控在自己手上。
二、反租合同形式,其实就是《租赁合同》。
1、A将房屋卖给B后,A又在B手上将房屋租下。并承诺按8-12年反租,反租6-8%;
2、如果不是A与B签反租合同,而是C与B签反租合同时,切记合同内容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指点,B一定要懂得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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