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恩阳区公安分局签订为期5年《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书》,薪资待遇约定为固定工资3500元+相关补贴+绩效工资(含五险,个人承担部分)合计4800元。入职后,本人一直努力工作,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一度因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公安部门通报表扬。 但后来就被恩阳区公安分局单方面降薪,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均大幅降低,同时本人的社会保险交纳基数也被相应降低。期间与领导多次交涉(领导一度回复好好干工作,以后会补发……)但均未补发,后来将我不断讨薪行为评判为不服从单位管理。当时考虑到个人与单位抗衡,个人系弱势一方,违背领导意愿,会处处被排挤针对的不利后果,本人不得不对此事保持沉默。也时时刻刻在反思自己的哪里做错了被如此对待,也找领导讨论过,要求他们将我的过错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本人,但未收到恩阳区公安局公安局任何通报批评的书面文件。 鉴于恩阳区公安分局长时间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我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向单位提出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x月xx日起解除。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差额工资,经济赔偿金……但单位却辩称:“只是将我的固定工资3500元拆分为(基本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合计3650元,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是只多不少,足额发放。” 本人认为固定工资3500被拆一部分为绩效工资后,本人每月固定到手的工资从可预期的固定数值变为可预期的浮动数值,原本的绩效工资随之“不翼而飞”,对我造成了不利影响,属于降薪。降薪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且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书……恩阳区公安分局并未履行这样的程序,实属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请大家为我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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