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8日19:00时,由小区部分业主、网格员、居民组长和玺城党支部部分代表,在格兰玺城老年活动会议室就近期小区推动消防改造问题的必要性、紧急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讨论,经讨论,形成以下无反对意见: 一、必要性 大家一致认为,消防问题是个重大安全问题,有必要保证消防系统的完好性,有必要在有火灾事故时能起到灭火的作用。 二、紧急性 有记录可查,本小区消防系统2012年经开发商备案,经原龙泉驿区消防大队2015年2月4日检查发现主机有故障、防火卷帘有故障,经2015年2月23日检查,该问题已经整改合格【详附件】2022年8月24日经龙泉驿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有七项隐患,一是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二是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三是地下建筑设置的排烟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四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是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六是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七是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以上问题是何时存在?是否有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这么多年的问题一直存在是否有必要立即全面整改的紧急性? 三、合法性 《民法典》281条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使用需要经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使用的申请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前期政府强行推动、物业公司作为招标主体且明确表示无需业主同意是否有法律依据?使用的经费来源是否为小区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是否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如有如何处理? 四、合理性 从公示的维修改造项目来看,自动化、联动系统等辅助工程占比大,在灭火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供水系统占比反而较小,且对现在设施设备全盘否定更换,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浪费的行为? 会议无反对意见认为,在没有明确公开以上疑问之前暂停推动该维修改造工作,请执意推动该项工作的政府或机关或公司作出明确文字答复再予考虑。 既然德昌行物业进场时消防主机是没有故障的,现在出问题了,不应由物业来买单吗?这也需要我们业主来买单? 招标清单防火卷帘门拆除、更换6堂,经查,现在物业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而且这么多年来,物业是没有消防维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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