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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劳动诊所收费合不合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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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真的超级贵,现在还有查血业务了,比去医院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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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2 14:44
未经批准查血更是违法的,广安卫生执法出来回复查处结果

发表于 2023-4-22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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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3 12:33
楼主出来回复你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吗,你是否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如实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23-4-24 15: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只有医保局回复,并且我反映的不让刷异地医保也确有此事。也其他部门没有回复。相当于没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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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4 15:12
楼主可以书面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你就会得到书面回复,或打12345投诉
发表于 2023-4-2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广安劳动诊所药品自主定价且收费过高问题已收悉,经广安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所购买的药品为:1.头孢丙烯胶囊6粒;2.布洛芬伪麻分散片9片;3.通窍鼻炎颗粒9袋;4.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液3支;5.开喉剑喷雾剂1瓶;6.盐酸溴己新片18片;7.清金糖浆3盒;8.氯化钠注射液6瓶;9.头孢米诺钠注射液9瓶;10.氨溴索注射液6支;11.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6瓶,上述药品费用共计618元。广安劳动诊所属营利性机构,该诊所药品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定价。我局工作人员调取上述药品进货台账,比对药品进价和售价,未发现上述药品乱收费情况。同时上述药品在该诊所经营处均进行了明码标价。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对药品销售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群众利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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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7:36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诊所超范围经营内科药品属无证照经营药品没有依法立案查处,该诊所是外科专业能经营内科药品吗?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是典型的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持续关注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和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如何违法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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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7:42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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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8:53
广安劳动诊所
省份:四川省
审批机关: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
登记号:MA64UR9W851160217D2112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二路538号
诊疗科目:外科  |  普通外科专业******
级别:未定级
法人:全*  
负责人:全静*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19/3/11 -至-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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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8:54
该诊所涉嫌无证经营内科药品可以行政处罚数十万元,请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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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8:55
该诊所涉嫌超范围经营内科诊疗等非法行医可以行政处罚数万元,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立案查处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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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19:43
持续关注,建议广安区纪委监委督办这种违法侵犯患者权益的挂羊肉买狗肉的非法营利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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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5 21:33
查这诊所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说不定还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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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07:57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的回复是断章取义,该诊所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应该归医保局监管,广安区市场监管局该履行查处超范围经营药品属无证经营药品的职责未履行,请楼主书面向广安区市场监管局邮政快递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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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07:59
建议楼主书面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递交关于该诊所超出外科诊疗范围从事内科诊疗的非法行医的投诉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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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11:37
在浓洄医院当院长嫌钱少了,辞职出来开诊所违法执业和无证经营药品多年,有哪些人在给他当保护伞,纪委监委应该立案调查处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13:16
《医师法》规定:医师不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生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13:22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行为的处罚
序号:        431
职权编码:        2600-B-43100-140781
职权名称(主项):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2-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4-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5-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4-26 15:14
为什么不让你刷医保卡?他就怕在医保系统留下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无证经营药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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