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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浅谈微信联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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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证据的种类

关于微信聊天证据的话,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微信聊天证据的证据种类是什么?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定的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八种证据,八种证据中就包括了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是明确规定属于电子证据的。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列举,其中就包括“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这里所谓的“通信信息”“通讯群组”等通俗来说就是包括微信类的证据,因此微信证据本质上还是属于电子数据。

另外,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是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一条第二款则是做了一些具体的列举。从规定来看,我们可以说微信聊天也是属于电子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证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在少数情况下有可能属于言词证据,可能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因为微信聊天程序可以对语音进行固定和记录,而在人与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被害人的陈述固定下来,继而成为言词类证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这种言词类的微信聊天证据虽然有数字化、电子化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数字化的表现形式只是对言词陈述内容的一种固定和保全,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言词证据。

那么应该如何对电子数据类微信聊天和言词证据类微信聊天进行区分呢?实际上区分需要回归到《电子数据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实际上进行了概念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这个概念体现了电子数据的三个特征,第一个就是时间性特征,它要求电子数据必须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第二个是形式特征,要求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第三个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实际上是关联性的要求或者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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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3-4-1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4-19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3-4-2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透彻

 楼主| 发表于 2023-4-20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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