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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如何应对公司股東抽逃出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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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其次,股东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再次,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最后,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不同的情形,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方面。其一,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第二,行政责任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我国实行认缴资本制后,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再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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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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