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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两审终审制与冤假错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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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冤假错案不断增多,申诉难,依法就错难的矛盾日渐增多,人们不得不怀疑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已经有人主张学习西方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自1954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正式确立后,一直沿用至今。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使得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因此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质疑,他们提出了各种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病,并主张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但他们所谓的弊端问题表面上看是审级制度的问题,但实际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体制问题若没有解决,实行任何一种审级制度,增加再多的审级也将无济于事。

(一)两审终审制“弊端”分析
     第一,认为两审终审制的终审法院级别过低,审判人员素质不高,难以保证案件质量。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情况下,对于争议标的相对较小、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使得大量案件在中级法院终审结案。他们认为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人员的素质还普遍存在较低的现象,而使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在中级法院就终审了,这样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也是造成冤案、错案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但审判人员素质不高,难以保证案件质量,造成冤案、错案,并非审级制度的问题。解决和减少冤假错案,关键在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不能试图通过提高终审的审级来解,而应该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素质,以确保案件的质量。


  第二,认为两审终审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影响,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他们认为,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加之人民法院受政法委的绝对领导。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会和可能,而难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但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体制实行的是人事、财政、编制、经费依赖于地方政府,这样就及可能导致这种法院裁判要请示政府的现象的出现,政法委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审判,因此这个问题也并非审级制度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实行法院体系的人事体制和财产体制的全面独立于地方政府和摆正政法委绝对领导的位置。

   第三、认为终审难终,再审案件日益增多,损害司法权威。他们主张面对目前日益增加的再审案件和抗诉案件,所谓的两审终审已实际上被虚化,以其通过再审和审判监督来纠正案件的错误,不如就直接增加一个审级,实行三审终审,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然而再审和抗诉案件的增加,是司法裁判不公导致的,而非审级制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引起再审和抗诉的条件来看,其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提起再审和抗诉的案件相对于我国每年审理的案件总数而言也是少数的。并非像他们主张的终审难终,损害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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