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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眉山市中医医院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我妻子死亡信访事项的督办申请[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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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信访局:
“眉山市中医医院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我妻子死亡”的问题,曾于2023年1月29日向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局书面信访举报:“眉山市中医医院,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患者死亡”,要求查处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与患者诊疗行为相关的,医院应依法建立的制度。现该案件因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的情况,符合法定督办要求,特此申请贵单位依法督办处
一、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委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缺乏监管、指导,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就信访事项做出的结论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的事实无佐证材料且结论与事实不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未主动介入调查,涉嫌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
事实和理由:
(一)信访事项:“关于手术护士有无资质执行静脉注射麻醉药品丙泊酚、舒芬太尼的问题。”
卫健局回复:
“为患者静脉注射麻醉药品丙泊酚、舒芬太尼为麻醉医生下达医嘱,手术执行护士查对无误后予以执行,系为履行手术护士职责,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该回复无法律依据。履行手术护士什么职责?符合什么诊疗规范?
且护士舒立川推注丙泊酚和舒芬太尼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规范、常规的相关规定。
事实和理由:
1)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卫医发【2007】38号,对舒芬太尼使用说明做出了明确规定:“本药能引起呼吸抑制和窒息,需在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监测及辅助设施完备的情况下,由有资格和有经验的麻醉医师给药”;
  (2)1.丙泊酚使用说明书、相关药典、发表文章、刊物对丙泊酚的用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丙泊酚是一种短效全身静脉麻醉药品,剂型规格较多,临床上由受过专业训练的麻醉医生或加强监护病房医生来用药,包括用法、用量及用药时间,切不可擅自更改药物用法及用量”;
  2.医院给患者使用的丙泊酚注射液(乐维静)使用说明也明确要求临床上由受过专业训练的麻醉医生或加强监护病房医生来给药。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也审理了护士遵医嘱推注丙泊酚的行为,二审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在民事赔偿后取得原告原谅的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事审判参考(2019.10 总第117辑)》[第1288号]梁某1医疗事故案;
4)舒利川护士明知自己并非“有资格和有经验的麻醉医师或受过专业训练的麻醉医生和加强监护病房医生 ”,为患者推注丙泊酚和舒芬太尼已超出其职权范围,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5)舒利川护士明知医生下达的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规范,未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且为患者推注丙泊酚和舒芬太尼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规定、《护士条例》;
政策依据: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规定
2)《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卫医发【2007】38号
4)丙泊酚注射液(乐维静) 生产企业:四川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说明书:
5)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
(二)信访事项:“关于《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制定依据及关于质疑李治医师实施此次麻醉是否经授权、授权是否违规、有无资格独立实施全身麻醉、是否需要上级医师指导的问题。”
卫健局回复:
   “经调查核实,眉山市中医医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美国麻醉医学会ASA分级标准,制定的该院《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依据合法合规,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临床规范。
   根据李治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眉山市中医医院2022年9月9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手术、内镜、介入及麻醉等医师权限的通知》(眉中医〔2022〕59号),截止2022年9月30日,该院麻醉科李治医师属于高年资住院医师,已被授权具有单独实施一、二级手术麻醉的资质,郭思敏拟实施的手术清宫术为一级手术。李治医师具备麻醉授权资质,实施麻醉符合相关规定。”
(摘自眉山市中医医院官网)眉山市中医医院是一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拥有国内外先进设备10000多件,价值超4亿元,具有高级181人,中级370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1人,省名中医7人、市名中医13人。眉山市中医医院麻醉科手术室,现有医护人员40余人,麻醉科现有麻醉医师15人,麻醉护士23人。科室拥有现代化层流净化手术间10个,手术室内安装有先进的手术系统,配备先进的手术、麻醉设备,有欧美达麻醉机、迈瑞T8监护仪、美国视可尼硬光纤喉镜、贝朗神经刺激器、威力电刀、进口超声刀、显微镜,各类进口手术腔镜(如腹腔镜,胸腔镜,椎间盘镜,关节镜),进口铁激光碎石系统及 C 型臂等。
该回复结论对李治医师授权程序是否合法无佐证,且医疗机构对李治医师的授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且对患者手术等级认定错误。
事实和理由:
1)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文件规定,其手术级别应为二级手术;
2)眉山市中医医院是否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李治医师的授权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3)李治医师手术分级授权工作内容及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个人申请—科室进行评估与考核—医疗管理部门复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医疗机构行文公布—纳入医师个人技术档案”。
4)眉山市中医医院是一所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医院设施设备先进,麻醉科人员配置符合相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版)》的相关规定;
5)眉山市中医医院既参照美国麻醉师协会ASA分级管理及授权,住院医师就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且该手术麻醉医师配置,麻醉实施者是张秀壮主治医师、李治医师;
6)李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从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委回复可知:9月9日眉山市中医医院完成了李治的授权,李治医师的执业年限未满三年为低年资住院医师。
政策依据:
1)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2)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3)《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版)》,本共识修订由国家麻醉质控中心、CSA常委和CSA麻醉质量管理学组共同完成。适用于具有麻醉科建制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
4)美国麻醉师协会ASA分级管理及授权标准:
5)《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要点释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组织编写,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
6)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健康委员会令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3章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7)就住院医师职称是否能独立实施麻醉的问题求助过成都市12345,12345反馈到成都市卫健委,成都市卫健委委托成都市麻醉质控中心主任专门就此问题答复:一是只要是三甲医院,无论是低年资还是高年资的住院医师,都必须要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才能实施麻醉。二是在三甲医院等级评审和复评细则、麻醉质量控制专家共识和四川省麻醉质控中心要求都有明确要求。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信访事项:“关于患者郭思敏病历中抢救记录描述张秀壮主治医师到达抢救现场时间与张秀壮医师下达抢救医嘱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卫健局回复:
   “患者郭思敏病历中抢救记录记载和手术室外监控视频记录的上级医师张秀壮到达现场参与抢救的时间为11时44分,术中医嘱单记载张秀壮医师首次下达抢救医嘱的时间为11时41分,两次时间确不一致。经调查核实,术中医嘱单记载11时38分,现场医师呼叫上级医师,上级医师通过电话联系向现场医师口头下达“气管插管”等抢救性医嘱指导抢救,11时44分张秀壮医师到达手术室现场立即参与抢救。因当时患者病情危重,时间紧迫,客观情况上不允许等待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后再组织实施抢救,故现场抢救符合对危重患者医疗抢救原则。”
该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和理由:
1)《术中医嘱单》记录:患者11:25进入手术室的每次医嘱下达,医师签名均为张秀壮、李治,《抢救记录单》明确记录张秀壮11:44才到达手术室参与抢救,11:44分以前,张秀壮并未在手术现场,医嘱下达为什么有其签名?
2)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委的调查回复:“上级医师张秀壮通过电话联系向现场医师口头下达‘气管插管’医嘱指导抢救”,《术中医嘱单》明确记录:11:41分“气管插管”医嘱为张秀壮和李治一起下达,11:41气管插管的执行者也是张秀壮和李治两个人,但张秀壮11:44才到达手术室。既为电话口头医嘱,难道“气管插管”操作可以通过电话执行?
3)《麻醉记录单》记录施麻醉者为:张秀壮、李治,《抢救记录单》明确记录张秀壮医师11:44才到达手术室,也就是在出问题后7分钟,被呼叫后6分钟才到达手术室参与抢救,由此可知手术室实施麻醉的医师只有李治,张秀壮只参加后期的抢救,而且到达手术室的速度太慢,呼叫后6分钟才到现场参与抢救,导致患者失去了保贵的黄金抢救时间;
(四)信访事项:“关于疑似手术现场封存药械引起不良后果等的问题”
卫健局回复:
“2022年9月30日晚,在我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医患双方对患者实施手术的手术室内相关的药剂、器械等物品均进行封存。目前封存物品放置于该院手术中心房间内。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在是否还具备检验条件,建议咨询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该回复引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部分内容,未告知“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事实和理由:
1)信访人告知卫健局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在手术室内存在大量医疗药品废品(视频为证)医疗废品存在挥发污染的可能,医疗机构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
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经与医疗机构核实由其依法保存的封存的现场实物,医疗机构以医疗废弃物方式保存,对是否具备检测条件存疑;
3)医疗机构保存现场药品的方式涉嫌故意破坏证据;
4)经与医疗机构沟通双方无法共同委托鉴定机构;
5)卫健局未告知“双方无法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政策依据: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五)信访事项:“关于要求医院提供医疗机构相关文件的问题”
在该诉求中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局依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为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向信访人提供。
该回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事实和理由:
1)该诉求并未要求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以上信息;
2)信访人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与患者的诊疗密切相关;
3)信访人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医疗机构依法需要建立的制度;
4)该诉求并未违反《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2)《信访工作条例》
(六)关于要求医院配合进行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的要求。
回复:
眉山市中医医院对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川基鉴[2022]病鉴字第 000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根据本次法医病理学检验,结合现有送检材料,郭思敏的死亡原因符合官腔手术麻醉过程中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鉴定意见,表示无异议,不同意对患者郭思敏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同时,您提出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的要求,不具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根据该程序通则的规定,您应当就司法鉴定中心存在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或鉴定人存在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相应的依据。
对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1)患者家属对川基鉴[2022]病鉴字第 000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质疑,并于2023年02月14日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双方(委托人)进行了相关异议沟通会,并做出了川基鉴函字【2023】法临138号回复: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客观的鉴定原则,本中心的鉴定意见仅表述为"根据现有材料"、"符合"、"麻醉过程中",具体临床发生发展过程及参与死亡的确切情况,请结合临床及其他材料综合认定。所以需要找能通过病理结合临床来综合认定死亡原因的机构明确死因;
2)鉴定中心对患者使用的药物存在漏检,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前曾服用其他药物,该检测报告未检测出其药物成分。
(七)从病历中的手术安全核查表可知,眉山市中医医院的手术安全核查表不符合规范,只有手术前核查和离开手术室之前核查两项,缺少了至关重要的麻醉前核查项,而且核查内容也不全,明显违反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有履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质量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应该作为而不作为;
政策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未及时立案调查;
(九)证据材料
1)《病历资料》;
2)《监控视频》;
3)《手术室录像》;
4)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徐江南举报眉山市中医医院若干问题的函;
5)成都市麻醉质控中心主任通话录音;
6)检测报告。
综上,由于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监管、指导不力、医疗机构无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常规及部门规章制度。一个手术违反多项以保障患者安全为目的的核心制度、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常规及部门规章制度,造成患者因一个小小的清宫术而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律责任: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眉山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如下:
(一)没有进行术前讨论
事实与理由:
1)患者实施的手术并非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
2)此次诊疗行为未对患者实施手术的手术指针、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进行术前讨论,而手术风险发生后的处置预案对抢救是否成功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手术风险和预案讨论,医师心中没数没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做出正确诊断、没有也就不能按准备的预案及时、准确的处理,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
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一)擅离职守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事实与理由:
1)在麻醉实施前未进行安全核查、手术开始前麻醉医师未参与安全核查、未进行麻醉安全检查,导致麻醉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后,因手术室抢救条件极不完善,很多设备、仪器、抢救药品和物品临时从很多不同的地方匆忙拿到手术室,耽误了抢救的时间导致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
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一条;
2)《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一)擅离职守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未告知患者替代方案
事实和理由:
1)未告知患者或家属可“不予手术”、“半麻”、“不麻醉”等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丧失了选择安全、正确的治疗方案的机会,造成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
1)《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
(四)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相关规定,病历造假。
事实与理由:
1)《术中医嘱单》记录:患者11:25进入手术室,张秀壮11:44才到达手术室参与抢救,11:44分以前,以上时间段张秀壮并未在手术现场,但医嘱均有其签名;
2)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委的调查回复:“上级医师张秀壮通过电话联系向现场医师口头下达‘气管插管’医嘱指导抢救”,《术中医嘱单》明确记录:11:41分“气管插管”执行者有张秀壮,“气管插管”操作可以通过电话执行?
3)《麻醉记录单》记录施麻醉者为:张秀壮、李治,《抢救记录单》明确记录张秀壮医师11:44才到达手术室,由此可知手术室实施麻醉的医师只有李治,张秀壮根本没参与麻醉实施,只参与了后期的抢救;
4)两次电除颤未记录除颤指针且《术中医嘱单》记录:11:59分进行电除颤。从过道监控视频看到11:46分一名医护人员已经将除颤仪推出了手术室,没有除颤仪怎么进行除颤?
5)《抢救记录》记录11:59第二次电除颤以后,患者仍未见生命体征、自主心率,《术中医嘱单》13:33后没有下任何医嘱,15:50才宣布患者死亡。死亡时间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
6)气管插管未记录插管的具体情况;
7)抢救记录和麻醉记录面罩吸氧记录不一致;
8)《麻醉记录单》未记录手术类型;
9)《麻醉记录单》未记录手术体位;
10)《麻醉记录单》未记录推注的丙泊酚和舒芬太尼为直接输注还是稀释后输注;
11)《麻醉记录单》未记录术前进食情况;
12)《麻醉记录单》未记录身高;
13)《麻醉记录单》未记录心率、呼吸频率和监测心电图的情况;
政策依据: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病历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 WS 329—2011 麻醉记录
6)《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
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①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3)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患者知情权
事实和理由:
1)患者病情出现危险甚至出现心博骤停、抢救一个多小时一直未恢复自主心率、未测出生命体征,患者家属一直在手术室外,而眉山市中医医院却未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2)家属主动询问,医务人员回复不知道隐瞒家属患者情况,后家属发现医务人员不断往手术室内拿药品等,强烈要求告知实情才告知家属患者正在抢救。
政策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①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六)、违反《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版)
事实和理由:
眉山市中医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麻醉前评估只告知风险,未准备出现风险情况的预案;麻醉方案准备也未准备意外情况的处理预案;麻醉前未准备好急救药品、相关耗材和用品。(从手术室过道监控视频可知,患者出现危险后,医务人员才从不同的地方着急忙慌的拿各种急救药品、仪器设备、相关耗材和药品)。手术室条件不完善,没有准备预案,所以导致出现麻醉并发症时,不能按预案采取救治措施,抢救药品、仪器设备、耗材、用品不齐,耽误了患者的黄金抢救时间,导致了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
1、《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版)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0号)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删)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临床麻醉监测指南》(2014版)
事实和理由:
1.未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吸入不同浓度的氧气并记录;
2.未进行吸入气氧浓度(FiO2)监测;
3.麻醉医生未观察患者皮肤、指甲或粘膜颜色
4.未对患者进行必须的胸廓运动和呼吸频率、呼吸囊运动、听诊呼吸音和通气是否正常的观察
5.机械通气时,没有连续监测气道压、潮气量、呼吸频率和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
6.为从麻醉前连续观察心率、心律和心肌是否缺血
7.未对患者进行连续监测呼末二氧化碳分压(PETCO2);
8.患者出现危重情况时未及时行CVP监测;
政策依据:
1.《临床麻醉监测指南》(2014版)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0号)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 第五十六条 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现代麻醉学》第五版 有关心肺复苏期间的监测规范
事实和理由:
在进行心肺复苏时,未按照诊疗规范立刻进行ET-CO2、冠状动脉灌注压(CPP)、动脉压、CVP和心静脉氧饱和度(ScvO2)的加强监测。
政策依据:
《现代麻醉学》第五版 第一百零八章
第五节 心肺复苏期间的监测 实施 CPR 时,在不影响胸外按压的前提下,应立即加强监测和建立输液途径,以便对病情进行判断以及采取必要的药物治疗。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心电图、 ET -CO2、冠状动脉灌注压( CPP )、动脉压、 CVP 、SpO2和心静脉氧饱和度(ScvO2)。尤其要注意对ETCO2, CPP 和ScvO2的监测,这些指标对病情的正确判断以及对患者实施救治措施后的反应评估都具有重要价值。因为在实施 CPR 期间,这些参数与患者的心输出量和心肌血液灌注密切相关。如果以上参数低于自主心搏恢复的阈值,复苏是很难成功的,如果突然升高,常表示自主心搏的恢复;而且不需要中断胸外按压就可以监测到。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0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理。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 第五十六条 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一)护士舒利川涉嫌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事实和理由:
1)舒利川护士明知自己并非“有资格和有经验的麻醉医师和受过专业训练的麻醉医生或加强监护病房医生”为患者推注丙泊酚、舒芬太尼已超出其职权范围,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2)舒利川护士明知医生下达的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规范,未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政策依据:
  (1)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卫医发【2007】38号
舒芬太尼
2)医院给患者使用的丙泊酚注射液(乐维静)使用说明也明确要求临床上由受过专业训练的麻醉医生或加强监护病房医生来给药。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也审理了护士遵医嘱推注丙泊酚的行为,二审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在民事赔偿后取得原告原谅的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事审判参考(2019.10 总第117辑)》[第1288号]梁某1医疗事故案;
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麻醉科主治医师张秀壮涉嫌“医疗事故罪”。
事实和理由:
1)张秀壮涉嫌擅离职守
1.《术中医嘱单》11时25分至11时38分医嘱下达,医师签名分别为张秀壮、李治,《抢救记录》记录11时38分呼叫上级医师,11是44麻醉科张秀壮主治医师到达,手术室外过道监控佐证在麻醉实施中张秀壮主治医师未在场。
2.《麻醉记录单》记录,麻醉实施者为张秀壮、李治,从签名顺序可知张秀壮为主要麻醉者,李治为第一助手,而作为主要麻醉者的张秀壮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未在手术室现场,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2)张秀壮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时机
手术室外过道监控证明张秀壮医师在到达手术室门口后未立即进入手术室参与抢救,拖延时间,错过了患者的黄金抢救时间;
3)张秀壮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八条 术前讨论制度
政策依据和法律责任详见本申请第三点第一项内容。
4)张秀壮严重违反《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告知患者或家属可“不予手术”、“半麻”、“不麻醉”等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丧失了选择安全、正确的治疗方案的机会,造成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和法律责任详见本申请第三点第三项内容。
5)张秀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1.未进行手术安全核查
政策依据:
1)《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第十一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
(一)擅离职守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329—2011 麻醉记录单
6.3 术中情况
6.3.4 麻醉者
麻醉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参加麻醉的麻醉医师的姓名,顺序按照主要麻醉者、第一助手、第二助手、第三助手等。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麻醉科住院医师李治涉嫌“医疗事故罪”。
事实与理由: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1)李治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八条 术前讨论制度
政策依据和法律责任详见本申请第三点第一项内容。
2)李治严重违反《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告知患者或家属可“不予手术”、“半麻”、“不麻醉”等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丧失了选择安全、正确的治疗方案的机会,造成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以上两项“政策依据和法律责任详见本申请第三点第三项内容。”
1)李治医师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
2)李治医师未在主治医师的指导下独立实施麻醉;
3)李治医师违法下达医嘱,让护士违法推注麻药;
4)未进行手术安全核查;
政策依据:
1)《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由于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监管、指导不到位,眉山市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麻醉前评估只告知风险,未准备出现风险情况的预案;麻醉方案准备也未准备意外情况的处理预案;麻醉前未准备好急救药品、相关耗材和用品。(从手术室过道监控视频可知,患者出现危险后,医务人员才从不同的地方着急忙慌的拿各种急救药品、仪器设备、相关耗材和药品)。手术室条件不完善,没有准备预案,所以导致出现麻醉并发症时,不能按预案采取救治措施,抢救药品、仪器设备、耗材、用品不齐,耽误了患者的黄金抢救时间,多重错误叠加导致了患者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
诉求:
1.要求督办、查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和涉嫌犯罪的行为;
3.提供与患者诊疗行为相关的预案制度;
4.由东坡区卫健局指定鉴定机构对药物是否污染进行鉴定;
5.委托相关具备死因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者死因进行综合鉴定,以明确患者死因;
6.对涉嫌犯罪人员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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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将书面回复当面送达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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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问题我局将以书面形式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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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0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区卫健局 发表于 2023-5-10 11:44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问题我局将以书面形式回复您。

作为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请以事实为基础法律法规为依据。

发表于 2023-5-1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愿相信世上有鬼,都不要相信懒政部门的那张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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