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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梓潼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执程序违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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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执程序违法,错误适用法律,导致民营企业无法生存,讨债无门。
首先:根据生效的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
(判决原件截图如下)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对军晨公司种植于第三人场地内的绿化景观作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此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判决第6页)“……对于军晨公司种植于第三人场地内的绿化景观作物,其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军晨公司……”,(判决原件截图如下)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享有的是军晨公司转化于第三人场地内的物权,而其他各被上诉人只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且具有追及性的原则,一审法院打包处置第三人资产变现款包括了一并处置上诉人对绿化景观作物的物权(所有权)。其所得款项中理应优先支付上诉人执行案款,且上诉人的优先权亦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本案适用程序为执行分配异议程序,在分配案款过程中,完全应当参照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分配,按照破产程序关于别除权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也应预先取回属于自己的物权,若相应景观作物的物权被处置,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也应拿回全部的执行判决款项150万元。
其次:第三人依法对上诉人具有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军晨公司与蒲军是执行被申请人,但执行标的物位于第三人场所内,且执行标的物景观植物的物权至今并未转移于第三人,上诉人执行的是军晨公司的财产,并非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此与一般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可以执行军晨公司的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能执行第三人场所内属军晨公司的财产,第三人不是义务主体,那前提条件必须是景观作物中的物权已转移于第三人。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一审法院自相矛盾的是在本次执行分配案件中,既将上诉人列为债权人,又认定上诉人只享有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这就说明一审法院是认定了第三人是对上诉人适格的支付义务主体,但却又在裁定书的本院认为中,认定第三人又不是支付义务主体,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且在先的生效(2016)川0725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件截图如下)
认定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景观作物的优先权难道效力上还不如在后裁定中认定所谓上诉人对第三人的普通债权么,且又是同一法院作出的矛盾认定。
执行程序中的相对性并不是如合同的相对性,执行程序中可以变更,追加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效判决中没有涉及的主体也可能被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在哪里,执行措施就可以追及到哪里,岂能说第三人不负对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支付义务,只能说这种支付义务相当于是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三,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根据本条规定,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并不是对第三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并不是上诉人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而是对执行财产(位于第三人场地内的军晨公司绿化植物物权)申请参与分配,本条中的“或者”明确了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是并列关系,上诉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中,生效判决确认优先权的依据充足,第三人理应履行协助执行对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给付义务。
二、一审法院认定各被上诉人享有分配优先权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来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属于实体问题,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如果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金额,有以执代审”“自执自审”之嫌,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也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就是在审判程序中,要确定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很多时候也需要另行委托审计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及其中优先权部分进行审计或鉴定,而一审裁定却以执代审,随意认定优先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而上诉人享有判决确认的优先权却不予认定,与法相悖。
其次,一审法院在打包处置第三人资产,取得的变现款中包含了第三人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应价值,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根据《民法典》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原因在于,承包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在工程中,与工程密不可分,因此根据添附制度的原理,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建设用地是建设工程的载体,承包人对建设用地本身没有任何投入,或者说承包人的建筑材料与劳动力并未物化在建设用地上,从这个角度上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题》第62页),而一审法院的分配方案却并未评估第三人厂区建设用地的价值,而予以除开,将第三人的全部资产来随意认定优先受偿权。
三、一审裁定上诉人没有按照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的时限主张权利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对(2018)川0725执79号第34人37案件之二财产分配方案
(判决原件截图如下)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在一审诉前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任何其他债权人对上诉人异议的反对意见,应视为其他债权人对上诉人异议的认可,一审法院理应按照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要求,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却被一审法院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应被视为一审法院拒绝对错误的分配方案进行修正,程序违法。随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院告知提起执行异议分配之诉。
可以明确的是一审法院是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对执行分配方案(2018)川0725执79号第34人37案件之二的书面异议,但无法明确的是,一审法院是否将上诉人的书面异议通知了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如果未通知(应当通知)一审法院就程序违法,如果通知了,相对方15日内未提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应依异议人(上诉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正后进行分配,而不是告知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上诉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上诉人)逾期未提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直至今日,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都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第三人)的反对意见,如果一审法院送达了反对意见,必须有回执,如果法院没有回执,就证明没有送达反对意见,一审告知让上诉人到法院诉讼,就是错误适用本26条。
至于一审法院现在以邮寄单字迹模糊,邮寄详情无清晰显示等借口来否认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定时限行使权力,纯属混淆黑白,一年前的快递单,附于法院卷宗,众所周知邮寄快递单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延长会逐渐模糊,至少一年前字迹是清晰的,如果当时上诉人超过时限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岂不轻而易举的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现在等到一年后,字迹模糊不清了,却以此为借口作为驳回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在一审中诉请的理由,何其荒谬,还认定2021年2月4日,一审法院执行局签收邮件一封,既然都自己认可签收了,还说收件人是否本院执行局无其他证据证实,如果收件人不是一审法院执行局,那为何要签收邮件,邮政特快邮件是随便可以乱签收的么。还认定,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也未提供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从法院送达程序上讲,送达回证都是由受送达的当事人签字后由法院附卷,由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举证送达回证,岂不荒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执程序违法,错误适用法律。恳请相关部门核实调查。给予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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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8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据悉,您已上诉,目前尚未启动二审程序,您有任何诉求和证据都可以在二审开庭时直接成交给二审法官。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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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7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复杂了,非专业领导和群众看不懂,打个比方:审执分立就开药方和抓药的分立

发表于 2023-4-27 1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据悉,您已上诉,目前尚未启动二审程序,您有任何诉求和证据都可以在二审开庭时直接成交给二审法官。感谢您的留言。

发表于 2023-4-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环境不好,我们已不在程序上花太多精力

 楼主| 发表于 2023-4-29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纪委介入调查!!同一个县的法官为什么会给两种判决??里面肯定有鬼!!

 楼主| 发表于 2023-4-29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纪委介入调查!!同一个县的法官为什么会给两种判决??里面肯定有鬼!!
梓潼法院自己不纠错吗??据说上诉的案子基本会维持原判,原因是法院系统的错案率不能高于5%!!这种情况只有两个可能:1就是法官的水平低下!!     2是法官有腐败问题,故意对事实视而不见!!

 楼主| 发表于 2023-4-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潼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4-28 17:08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据悉,您已上诉,目前尚未启动二审程序,您有任何诉求和证据都可以在二审开庭时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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