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宋志华向黄村镇政府提交“调查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申请,属于个人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村镇政府具有对该争议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宋志华要求黄村镇政府对其申请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村镇政府所提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轶松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励小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珊
书记员 于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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