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与四川康信东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陈东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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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法院
(2020)川1622民初994号
2020年06月11日
案由
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李毅
引用法条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张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X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康信东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创业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145683444。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陈东旭,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反诉被告)张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康信东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陈东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张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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