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对3名被告人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涉案违法资金及孳息,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高薪聘请刷单兼职找代理”等广告后,联系到上家“团子”,经“团子”介绍,为“夜色”“四季”“泡芙”“久久”“凤蝶”等赌博APP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按比例获取服务费。王某某先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参与,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每充入人民币10000元赌客赌资到赌博APP账号可兑换成10400分,多出的400分,上家得150分,三被告得250分,分值达到一定数量并经上家同意可以提现,1分对应1元。2021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王某某三人将违法所得进行了两次分配,王某某分得2万元,陈某某、刘某某各分得1万元,剩余违法资金留存于赌博APP账号中。经成都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三被告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赌博流水资金收入金额共计7,623,395.66元,违法所得190,584.89元。
法院另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涉案资金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涉案资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涉案资金4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明知其服务对象是赌博网站,仍为参赌人员“上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7,623,395.66元,并按照约定比例获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仅是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辅助行为,均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仍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对抓获同案被告人起到一定作用,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仍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仍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典型意义
明知涉案APP系赌博平台,客户充值后用于赌博,数额巨大。以为自己不参与赌博便不会触碰法律底线,仍抱着侥幸心理为赌徒充值“上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被告最终获刑,害人又害己。(来源:大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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