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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面部小手术竟然让患者丢了性命 泸州中院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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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14日,患者陈子书因面部间歇性抽搐入住泸州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内科治疗,经多次检查确诊为:“1、左侧面部痉挛;2、透明隔囊肿”。经医方副教授明扬主刀进行透明隔囊肿摘除手术。由于主刀医生的过错造成患者陈子书一直昏睡不醒,住院治疗68天后死亡,后于2018年12月14日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京博司鉴所(2018)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医患双方为同等责任,后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川05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医患双方同等责任。然而西南医科大不服,提起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05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四比六责任:即医方承担40%责任,患方承担60%责任,而且赔偿现金由一审判决的医方赔偿患方297681.26元改判为医方赔偿患方185285元。
     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死者家属不服,认为完全是乱判且在计算赔偿时计算错误,少算了12多的赔偿款,我们强烈相关部门能纠正此问题,给我们死者家属一个明白的交代。
   对泸州中院改判赔偿责任为医方只赔偿40%的责任,我们认为完全是乱判,一是他们将西南医科大学二审提交的连医院自己之前都不知道,只是部分领域专家学术研讨意见且未得到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2015年《中国显微血管减压疗御都肌痉挛专家共识》认定为新证据,并将其作为认定“并发症是由于陈子书的特殊体质所引发,是内因,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改判的依据;
二是他们认定“鉴定人出证作证时认为附属医院在患者发生时:内出血时抢救措施有所欠缺,未尽到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也就是说,医学院附属医院明知该手术可能出现颅内出血的并发症,应该在手术前制定详细的抢救预案,在颅内出血发生时,应当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这个事实认定充分证明,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泸州医学院对陈子书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陈子书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是在已经考虑了陈子书手术后可能出现颅内出血并发症的基础上,综合该医院在对陈子书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作出的,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又以陈子书特殊体质术后出现颅内出血并发症为由,改判减轻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0%民事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极不公平,更不公正,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试问,如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亲人,如果与陈子书一样病情在该医院手术死亡,在已有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基础上法院不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判决死者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能服判吗?
三是他们明知西南医科大学手术前没有告诉陈子书和其亲属,根据陈子书特殊体质情况,手术后可能出现颅内出血并发症,而且,
还有可能出现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的手术風险,对该医院严重侵害就医者陈子书的知情权,使其失去是否选择手术的机会,使死者陈子书失去选择不手术生存的可能,对这个直接事关陈子书是否死亡的事实也是清楚的。
然而,他们却对此视若岡闻,硬要认定“并发症是由于陈子于的特殊体质所引发,是内因,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个认定既掩盖了该医院侵害死者陈子书作为就医者的知情权的事实,又否定了该医院在对陈子书医疗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对其死亡严重后果的作用,更是对该医院在抢救陈子书(300多天)过程中抢救措施不当、抢救不力造成陈子书死亡后果责任的开脱。
陈子书从福建来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仅是治疗左面肌痉挛透明隔囊肿,不是治疗绝症,手术也仅是微创,不是大手术,让人没有想到却是走着进医院躺着出院。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但法官却判决死者承担60%的责任,医方承担40%的责任。老百姓不用法律衡量都知道是死者的责任大,还是医院的责任大,但我们的法官们却不知道。这样的判决怎么能够让老百姓看到通过办理每件案件体现公平公正?这样的判决明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应该予以纠正。
对于泸州中院计算赔偿错误问题,具体为: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3日审理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上诉案件时,该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陈子书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损失共计1123966.63元,在这总费用中包括了原告所欠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药费238301.65元,也包括了陈子书已经预交的82000元。此总损失费用按医院承担40%、患方承担60%的责任划分。在泸州中院(2019)川05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8行处,载明“医院应赔偿被上诉人449586.65元(1,123,966.63元×40%),扣除医院垫付的26,000元及被上诉人欠付医院的医疗费238,301.65元后,医院实际应赔偿被上诉人185285元(449586.65元-26,000元-238,301.65元)。”,我们认为,泸州中院计算错误,陈子书的总体医疗费是320301.65元,根据泸州中院酌情确定附属医院承担40%的责任,则附属医院应承担陈子书医疗费320301.65 元 的40%(320301.65*40%=128120.66),即128120.66元应由附属医院自行承担。陈子书欠附属医院的医疗费238,301.65元,在计算附属医院应向我们家属赔偿款中不能进行进行全额抵扣,应将附属医院按40%计算的128120.66元先进行扣除,即家属应获得的赔偿款的计算公式应为449586.65元-26,000元-(238,301.65元   -128120.66)=313405.65 元,减去申诉人已经获得的185285元,则附属医院还应补偿赔偿支付128120.66元。
因此,我们家属强烈请求泸州中院纠正错误,裁定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补充支付给家属128120.66元。
                                                          陈子书家属:邓海霞
                                                                               邓敬春
                                                                               邓承文
                                                                               邓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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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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