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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希望南江县人民法院能借鉴(和方圆房地产破产案相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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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典型案: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22-02-22 16:18:12
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经营式”破产清算  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  实物分配
【受理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达房产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开发建设的翰林雅苑、翰林嘉苑两个项目因小区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吸引了当地众多业主在此购房,贵溪市政府亦在翰林嘉苑采购278套安置房用于拆迁户安置。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深陷高利贷、民间借贷泥潭,导致资金链断裂,工程项目处于烂尾状态,业主及政府购买的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多次信访,在省委巡视组“挂号”。2020年7月31日,贵溪法院依法受理了浙达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评估,浙达房产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12亿元,负债总额高达16.58亿元,资产负债率204.1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经与党委政府、债权人、债务人沟通,确定以“先完成小区建设、再理清法律问题”的“经营式”破产审理思路,以引入共益债务的方式向贵溪市国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资1.1亿元完成烂尾工程建设。在审理中,创新受益债权人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的方式解决公益债务的分摊,根据购房类债权人购买的楼盘、房源、是否以房抵债等因素确定共益债务的分摊标准,对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实现清偿债权目的的债权人,由其选择至多一套房屋进行抵债,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保证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上通报了管理人经营情况、债权审核原则及确定了共益债务的分摊标准及以房抵债的处理原则。2021年12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购房类债权以其对应的房产实物进行交付清偿、返还购房款债权和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按85%予以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按70%予以清偿、税款债权按55%予以清偿,普通债权按46%予以清偿。2021年12月27日,贵溪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浙达房产公司破产程序。通过案件审理,盘活了超16亿资产,维护了1534户业主及278户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清偿近1000位债权人的债权。
【典型意义】
浙达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是一起以“经营式”破产模式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贵溪法院审理该案采取引入共益债形式借资建设、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多项举措,并在管理人继续经营、受益债权人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实物分配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审理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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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3-5-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5-1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制定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提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79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80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第67条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5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充分听取企业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职工代表或工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人员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债务人或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可行的,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210、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可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建议。

解读: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对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影响最大的部分。在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并选定破产管理人之后,由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是破产重整的重要程序。重整计划的制定需各方利益主体不断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最佳方案,重整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不仅关系到重整程序的成败,而且与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企业破产法》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设定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未对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谈判权进行明文规定,但重整计划中往往包括重整投资人条款(包括重整投资人的确定、重整融资的引入及使用、重整投资人的资产重组方案(即经营方案)),重整投资人应当对重整计划制定享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10条便规定了出资人、债务人均可就重整计划提出建议。广州市中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也规定“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债权人、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债务人或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可行的,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23-5-18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2、重整计划的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82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84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解读: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 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批准,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为强制批准,即重整计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 但仍有部分表决组反对,为给予债务人更多拯救重生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法律赋予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强行批准权,以司法公权力介入债权债务的调整。法院可以不顾部分表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而批准重整计划。
 楼主| 发表于 2023-5-1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7月31日,贵溪法院依法受理了浙达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评估,浙达房产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12亿元,负债总额高达16.58亿元,资产负债率204.1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21年5月2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上通报了管理人经营情况、债权审核原则及确定了共益债务的分摊标准及以房抵债的处理原则。
2021年12月27日,贵溪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浙达房产公司破产程序。
看看别人速度,一年多时间,管理人在法院主持下完成了破产重整。再看看出(2020)川19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审理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21)川192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4月12日发布的破产清算,目前两年多了,没有一点儿消息 ,只召开了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不是破产管理人不做为,不称职?

发表于 2023-5-22 0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破产管理人,看看他們的方案及在法拍上的公示破产信息,那个傻人才去投标。

发表于 2023-5-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借鉴
 楼主| 发表于 2023-6-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南江法院能看到,方圆房地产破产都两年多了,没有一点儿动静!是管理人的不作为还是南江法院的不作为?破产毕竟是新事物,不会不懂可以向全国典型法院学习!闭门造车,不学习可不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王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6-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在一定程序上突破了民商事审判中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则。该法的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则对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进行了范围界定,现以此时间节点对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房地产企业在破产前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进行认定。

  1.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以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

  为防止破产企业虚构债权、转移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权益,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一年以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重点在于确定该协议与所涉债务的真实性。根据《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该协议存在基础债权不真实或者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转移企业财产的情形,即便当事人双方已根据协议变更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破产管理人仍然能够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追回所涉房产。

  2.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

  进入破产程序前,对该类“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重点在于确定该协议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若该协议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则该协议能够据此予以撤销。破产管理人仍然能够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追回所涉房产。其中,对于所涉及的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认定,则要结合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所涉房屋的评估价来确定。

  3.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

  进入破产程序前,对该类“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重点在于确定该协议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情形,即签订该类协议时企业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企业签订该协议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构成个别清偿,该协议无效,能够使破产企业受益的个别清偿除外。

  4.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而,进入破产程序后,该类“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0: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了。希望普通债权能受到公平待遇。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次能为人民群众争取利益。不能只为少数阶层利益考虑。把问题处理好。让普通债权人也满意。必竞大多数人都是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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