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整计划的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82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84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解读: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 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批准,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为强制批准,即重整计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 但仍有部分表决组反对,为给予债务人更多拯救重生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法律赋予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强行批准权,以司法公权力介入债权债务的调整。法院可以不顾部分表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而批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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