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广安区人民路1号。 申请人: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三人: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安区滨江路北段9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解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的土地 事实理由: 修建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一期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的开发商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购买了万金山“GC2007-13号”地块,是因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拆迁办没有拆迁完该地块的4栋旧楼导致金山.渠江怡境小区三期未修,也导致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的消防通道未修建,修建该消防通道都在开发商购买土地的红线范围内,并不占用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的公共土地,因此,原旧房住户不能违法阻止开发商或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处修建消防通道。已经查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到滨江路的主消防通道未修是由于曾经的广安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怕该通道旁的原旧房住户闹事而没有依法让开发商依法修建。广安区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广区住建信处字(2023)11号)回复:“2014年1月29日,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对临江阁4单元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广公消验字(2014)第0004号);2018年10月12日,消防支队对听江阁1-9单元进行了消防备案并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广公消竣备字(2018)第0007号)。”,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5月18日向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送达的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只对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的部分区域(临江阁、听江阁)进行了消防验收,没有按原始规划给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在滨江路修消防通道,其余区域未通过消防验收。”,广安区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广区住建信处字(2023)11号)回复:“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套和比对,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需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渠江怡境项目部分土地和国有存量部分土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近日网络回复“北辰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修建消防通道土地问题,目前已到涉及修建消防通道土地的小区走访、协调多次,但小区群众分歧交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广安区人民政府可以把不同意修建我小区在滨江路消防通道的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住房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同意修建我小区在滨江路消防通道的占用织布厂部分土地住房业主消除障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解决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修建滨江路北段消防通道的土地是广安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请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书面回复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联系电话:^^^. 申请人: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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