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官员应该有一个特殊的要求。要对他们的司法职业能力、道德、职业精神、法治信仰、正义的公平的人格进行长期的塑造、训练,不能一进入司法大门以后,就一劳永逸了,通过司法考试,好象就觉得万事大吉了。另外司法人员要接受阳光的监督。既然是司法人员,就没有什么好对人民掩掩遮遮的,应该被大众检阅。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一案,存在明显疑惑;
一: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能不能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其法律依据何在?
二: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能不能不让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新罪名辩论及辩护、法院直接替代控辩双方而径直作出变更起诉罪名的有罪判决?
三: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以实现两审终审制,如果解决?
四:被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聘请上级鉴定机构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及医疗事故鉴定,还能不能作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
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熊医生能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犯罪主体?
六:熊医生是被洪口镇卫生院邀请去为患者手术主刀的外院医生,除书手术记录外(本案所有医疗文书仅有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应该由洪口镇卫生院医生书写的其它的病历资料不知道在何处?),是什么规章制度规定的该患者的病历,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医疗文书都全该由从外院邀请来做手术的熊医生书写?熊医生不是洪口镇卫生院医生,不能代替卫生院医生书写病历及记录,怎么就成为了管床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熊医生收到判决立即申请判后答疑,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审审判长答疑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
熊医生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整个通知书顾左右而言他,并未对申诉理由进行驳斥或解释)
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解释,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处理过,而且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告知熊医生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
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申诉,院长解释:“”我认为有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的审判程序合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是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正确,不属于确有错误情形,你应当服判息诉。但院长就是不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二审公诉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径直决定作出有罪的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何处,是什么法律特别授权的。
熊医生网上发帖,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答疑解惑,释法明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一直不回复。
熊医生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却将申诉材料直接丢给法院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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