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川1521破申4号
根据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决定对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与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后,预重整阶段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登记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管理人将在前述债权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附利息的债权利息部分金额按照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后予以审查和确认。
]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叙州区法院叙法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