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巴中市高鹏凌市长的信
尊敬的高市长:
您好!因恩阳区政府收回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2020年7月6日,市政府根据我申请,做出巴府行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恩阳区政府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针对我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履行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定职责。至今已过近3年,恩阳区政府拒不未履行市政府决定,特请求您督促履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2003年5月,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现恩阳城区一块180m2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自建房。因政府方面未搬迁旁边民房、原恩阳镇建筑市场冻结原因长期无法动工。2013年恩阳成区后规划调整,其处不再允许建房,造成我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使用。2015年下半年,我得知恩阳区登科办事处在处理“瑜鑫苑”项目拆迁问题(在我取得使用权土地附近),便请求纳入并按该批标准补偿。2016年4月,区国土分局、登科办事处统计的《恩阳城区瑜鑫苑项目房屋拆迁及还房基本情况表》提出对涉及的23户还房7106m2,其中第二页明确补偿我门市80m2、住房190m2。
恩阳城区瑜鑫苑项目房屋拆迁及还房基本情况表第二页
2016年10月,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
2016年12月27日,针对区国土分局《关于A12-03-01等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项的请示》,恩阳区政府做出恩府函(2016)205号批复。其中第二页关于A11-03-02号地块(瑜鑫苑项目所在处)批复为:竞得才须在该宗地内向登科办事处无偿提供拆迁还房7106m2(其中门市2280m2,住房4826m2),并要求拆迁安置由登科办事处负责。
恩府函(2016)205号第一、二页
二、拒不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开始,我多次要求登科办事处与我签订补偿协议却被拒绝。其理由为该土地使用权我已出售给喻军,补偿为喻军所有(因我无法使用土地,2007年我与喻军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喻军向我支付2.5万元后因也无法进场修建,长达近10年未再履行协议,注销时土地使用权人仍是我)。2019年1月,喻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2017年与我签订的协议有效、我继续履行协议、协议中涉及的土地权益归其享有、诉讼费由我负担。2019年7月31日,恩阳区法院做出(2019)川1903民初1号判决,认定我与喻军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协议》有效但无法履行,及土地使用权属为我所有、政府补偿归我享有,既除判决协议有效外,驳回了喻军其他诉讼请求。喻军不服上诉。同年12月17日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19)川1903民初1号判决第六、七页截图
判决生效后,我持判决书多次要求登科办事处、恩阳区政府与我签订补偿协议。但不知为何,他们断章取义,只认判决书中“协议有效”四字,完全不管使用权属我、补偿归我享,以喻军提出的继续履行协议、协议中涉及的土地权益归其享有、诉讼费由我承担三项诉讼请示被法院驳回的事实,坚持补偿与我无关,拒不与我签订补偿协议。
三、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5月,我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督促恩阳区政府依法公平履行对我的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定职责。2020年7月6日,市政府做出巴府行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恩阳区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我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履行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定职责。
巴府行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3页
四、恩阳区政府拒不履行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后,我多次找登科办事处、恩阳区政府,向恩阳区政府递交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市政府复议决定。面对法院判决、市政府复议决定,登科办事处、恩阳区政府荒唐认为政府收回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是我与喻军的私人纠纷,与政府无关,他们只愿从中调解,不诚认具有“依法履行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生效后,不知道我与喻军还有什么纠纷?)。
2020年10月,我依法请求省政府监督。2020年12月,省政府向我寄发《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告知书》称“本机关已责成巴中市人政府责令恩阳区人民政府履行10号复议决定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职责”。
迫于省政府监督,2020年12月16日恩阳区土储中心向我出具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告知书》。因为不服《告知书》中将原确定补偿的80m2门市变成三楼80m2商业用房,2021年1月我向恩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庭审中土储中心居然辩称其出具《告知书》未到恩阳区政府授权(未得到授权,干吗要出具?让人不可理喻),从而被法院撤销《告知书》。既《告知书》只为向省政府交差,行政复议决定根本未履行。
(2021)川1903行初4号判决书第十三页
此后,我数次要求恩阳区政府履行、请求市政府督促履行10号行政复议决定,均未收到任何答复。
对恩阳区政府的不作为,2022年初我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2022)川行终1310《行政裁定书》在撤销巴中市中级法院(2022)川19行初7号错误的《行政判决》同时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于履行行政复议的救济,法律规定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渠道,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五、请求市政府督促履行
高市长!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恩阳区政府应当履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市政府的命令,作为下级的恩阳区政府应当执行。加盖公章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恩阳区政府视若罔闻,不仅是不讲法治,更是不讲政治、不守规矩,是蔑视市政府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然而不知为何,10号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已近3年,在省政府监督下恩阳区政府都不履行,却无一人被追究,相关责任人安如泰山、照常升迁。
高市长!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已长达7年,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已做出近3年,至今问题仍未解决。相应合法途径基本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规定,特请求您:督促恩阳区政府限期履行市政府10号行政复议决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