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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逗虎

[群众呼声]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渎职、行政程序违法、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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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7 18:20
这个名字真的难听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都挂上中国税务的徽标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6-17 18:20
这个名字真的难听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这些单位都是扯大旗作虎皮,故而“狐假虎威”,尽是胡作非为,同时也是权利的真空地带!百姓拿他无可奈何!

 楼主| 发表于 2023-6-2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今眼目下。处处高喊依法行政、群众面前无小事;可现实中胡作非为比比皆是、百姓诉求无人问津!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今眼目下。处处高喊依法行政、群众面前无小事;可现实中胡作非为比比皆是、百姓诉求无人问津!

发表于 2023-6-2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坛不是可以胡乱说话的论坛,是很官方的论坛,你需要懂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7-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hytx 发表于 2023-6-29 21:02
这个论坛不是可以胡乱说话的论坛,是很官方的论坛,你需要懂的。

感谢提醒!用事实实事求是地说事

 楼主| 发表于 2023-7-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7-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纪检监察部门尽快介入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23-7-2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尽快出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赤裸裸的枉法执法为何无人问津?

 楼主| 发表于 2023-12-5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裸裸的枉法执法为何无人问津到底是何方妖孽在作怪?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裸裸的枉法执法为何无人问津到底是何方妖孽在作怪?

发表于 2023-1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严重声明此事与我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严重申明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顶帖!真相不出一日补休。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4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顶帖!真相不出一日补休。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无可奈何,只有顶帖!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纪检监察组的领导过问督办

 楼主| 发表于 2025-3-28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纪检监察组的领导过问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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