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次性付款,实测后是否需要进行面积补差问题?
商品房预售时选择单价(建筑单价或套内单价),签订合同时因商品房尚未实测,只有暂定面积(预估)面积。付款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时,只能按暂定面积(预估)面积的总价进行一次性付款。实测后会存在三种情况,1.实测面积>暂定面积,2.实测面积=暂定面积,3.实测面积<暂定面积。实测后出现第2种或第3种情况,无疑为一次性付款。出现第1种情况时需要补交面积增加的费用是否还是实质上的一次性付款?此时消费者交了两次钱,是否还是一次性付款?
2014年5月26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预售合同》(GF-2014-0171)第三章第九条(二)“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现售合同》(GF-2014-0172)第三章第八条(二)“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两个示范合同在一次性付款处的表述完全一致。“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的概念应完全一致。
《四川省商品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CH-2015-01)是由四川省住建厅和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的,并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四川省未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四川省商品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CH-2015-01)内第三章第八条(二)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月**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即两处的“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的概念应完全一致,即买该商品房全部的钱。 若《四川省商品买卖(预售)合同》签订后。对于一次性付款,实测后仍然需要进行再次付款。明显同分期付款的概念一致。分2期支付;第一期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完预估面积的款项,第二期在实测后。
若按付款方式中的“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在此处存在2种解释:1.该商品房全部价款=购买房屋的全部钱;2.龙光公司认为的,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预估面积(暂定面积)的全部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于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就是买房的全部钱。按格式合同有利原则进行解释,显然按买房的全部钱解释更有利于购房者。按第1条解释更符合《民法典》要求。 合同解释有五种方法 (一)文义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使用词句在理解分歧的情况下,将一般社会观念对于争议词句的最通常的理解作为该词句含义的合同解释方法。按此解释“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应为第1种解释。 (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依靠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根据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条款,推导出当事人约定或未明确约定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若按龙光公司的第2种进行解释。实测后需要进行面积补差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暂估面积全部价款,暂估面积全部价款+实测补差价款,等于那种款项呢?分期付款中的“商品房全部价款”=暂估面积全部价款+实测补差价款。一次性付款中的“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同分期付款中的“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概念将不一致。同理也会导致预售合同(GF-2014-0171)现售合同(GF-2014-0172)中的“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概念将不一致。 (三)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所欲追求的目的,作为确定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或者明确约定的条款依据的解释合同方法;双方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为购买此套房屋,并不是购买预估(暂估)面积。暂估面积只是由于预售时面积不确定使用的一个暂时性替代量。由此理解“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应为第1种解释; (四)习惯、惯例解释:房地产公司预售时“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都是按第2种方式对于购房者进行结算; (五)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以此解释方法无法解释; 按合同解释的五种方法解释:其中(一)、(二)、(三)种解释方法“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按第1种对于购房者有利。其中第(四)种解释按第2种对于销售者有利。 一次性的解释为“只有一次性,不重复”。一次性付款的解释应为“只有一次性,不重复付款”。商品房预售时面积只有暂定面积,面积未实测能否做到一次性?预售时采用第八条中的建筑单价或套内单价。预售时由于面积未实测,实际总价尚不确定,只有一个以暂定面积计算的暂定面积的总价。实测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支付的暂定面积的总价款>实测面积的总价款,销售者需返还多收取的购房款。2、支付暂定面积的总价款=实测面积的总价款,双方互不找补。3、支付暂定面积的总价款<实测面积的总价款,购房者需要补交实测面积增加价款。 只有购房者支付的暂定面积总价≥实际总价才成立一次性付款。即以上三种情况中第1种、第2种情况才符合一次性付款的概念(附证明资料)。即《预售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中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面积实测增加部分属于房屋的一部分,面积补差价款也属于全部价款中的一部分。第2种情况属于龙光公司《认购协议书》中所注明的“一口价”。第3种情况同分期付款的概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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