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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必须修改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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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4年以来,最高法工作报告连续7年提及典型冤错个案并反思,同时也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人民法院,集中规模、成批量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八大以来开始的,对此要点赞。

  同时,纠正冤错案件仍有难度,其中审判监督程序在设计上不够完善。“案件再审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其实纠正冤假错案难度还是很大的。首先是认识观念上的问题,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自己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

  他们也往往会强调一个客观原因,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执法标准、司法标准衡量10年前、20年前办理的案件。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确实需要澄清,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冤错案件发生,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司法责任、法律责任。确实在过去不健全、不完善的执法、司法标准下,有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按这个标准办了案,经过十几年以后发现办错了,是不是不加区别、一律要他们承担错案责任?

   过去司法责任制并不明确,司法责任很分散,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定罪,经历的环节非常多,相互的制约比较少,甚至更强调配合。就算现在纠正了错案,涉及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多的环节、这么多的人,不加区别、一律追究他们的责任,恐怕确实行不通。

   所以要减少纠正冤错案件的阻力,有一个问题要解决,对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一定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


   第二点,就是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

   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不建立异地审查,很多冤假错案终难启动再审纠正,更会导致老百姓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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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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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一下。

发表于 2023-6-10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机关应该考虑一下冤假错案难以启动正常纠错程序的原因了

立法机关把人民法院院长,法官的素质太高看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6-15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设计的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无错,只是立法者太高看了法院法官、院长,检察院的素质,以为这些法官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就必然会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显示打脸的情况却是,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普遍低下,对自己办的错案死不要脸,坚决不纠,聂树斌案就是铁证,任聂母怎么申诉,原判法院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就是不承认没有确实的直接证据而判决聂树斌强奸杀人属于判决确有错误,坚决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不是有大领导发话作出指示,聂树斌案单靠法律是根本不可能再审改判无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不是服务于人民群众;

统治阶级要贪腐,法律就为贪腐服务

统治阶级要公正,法律才能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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