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最高法工作报告连续7年提及典型冤错个案并反思,同时也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人民法院,集中规模、成批量地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八大以来开始的,对此要点赞。
同时,纠正冤错案件仍有难度,其中审判监督程序在设计上不够完善。“案件再审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其实纠正冤假错案难度还是很大的。首先是认识观念上的问题,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自己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
他们也往往会强调一个客观原因,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执法标准、司法标准衡量10年前、20年前办理的案件。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确实需要澄清,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冤错案件发生,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司法责任、法律责任。确实在过去不健全、不完善的执法、司法标准下,有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按这个标准办了案,经过十几年以后发现办错了,是不是不加区别、一律要他们承担错案责任?
过去司法责任制并不明确,司法责任很分散,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定罪,经历的环节非常多,相互的制约比较少,甚至更强调配合。就算现在纠正了错案,涉及这么多的部门、这么多的环节、这么多的人,不加区别、一律追究他们的责任,恐怕确实行不通。
所以要减少纠正冤错案件的阻力,有一个问题要解决,对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一定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
第二点,就是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
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不建立异地审查,很多冤假错案终难启动再审纠正,更会导致老百姓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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