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该项目已取得实测报告、2023年4月25日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2023年1月19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交易所
联系电话:0834-3229626
承办单位: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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