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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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color=rgba(0, 0, 0, 0.9)] 2
非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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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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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库容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 米的水库、跨地级以上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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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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