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资中县公安局为庇护不法分子不作为和乱作为
我是黄敏,我举报资中县公安局警官头顶国徽,却践踏国徽,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有错不纠、包庇纵容,顽瘴痼疾,对举报案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选择性回复,故意庇护犯罪分子,走形式主义对抗中央依法治国理政。把举报案件永远定格在调查之中!具体表现如下:
2021年8月31日,我向四川省巡视组举报《资中县公安局有案不立》,该组接案后马上交办回资中公安局。2021年9月29日,资中县公安局为再次庇护罪犯,出具了一份瞒上欺下、忽悠巡视组和当事人、应付实名举报的所谓《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处理信方事项答复意见书》,即资公(信)答复字【2021】26号,下称《答复》。
为什么我说是所谓的“答复”呢?因为这份答复看似有结果,实则毫无结果。理由如下:
我举报了资中公安局陈某警官不作为、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伙同犯罪嫌疑人: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查勇、桂洪英、桂秀英团伙、私刻公章伪造购房合同、公开出售法院的冻结房两套、隐瞒入股现金300万元、违规进行私自查封,为规避执行无偿过户车辆,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搞虚假诉讼等等违法、违规及犯罪事实,一共14项,资中公安局为庇护不法分子竟选择性调查,直接把我举报的14项违法犯罪行为避重就轻的认定为3项,并作出了3条违背事实、答非所问的“答复”。我针对“答复”辩驳如下:
《答复》第一条:(一)关于“举报资中公安局陈警官不作为”的问题。
《答复》中写道“我局认定负责办理该控告事项的资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执法过错。故信访人反映资中县公安局陈警官不作为一事属实,相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已交由警务督察部门处理。”那么处理的结果呢?该警官的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伤害等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相关人员已交由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怎么个处理法?至今没有告诉信访人员,那么这样的答复意义何在?到底是口头批评?书面警告?降职处罚?总有一个处理结果才对。如果只是口头批评,书面警告什么的。对当事人公平吗?他的不作为,引起的诸多不良后果,导致我案一直没办法立案,也未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案一直停滞不前,没办法推进,形成一个死局。我要求依法立案难道不对吗?如果公安局认为我不符合立案条件,给我下达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难道不应该吗?故我认为此份答复根本是敷衍了事,没有给出一个有效的结果。因此,我强烈要求该局明确答复我,1、我案到底能不能立案?不能立案请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对于陈警官的处理结果到底是什么?
《答复》的第二条:(二)关于“是犯罪分子保护伞”的问题
《答复》意见记载:经核实,2021年6月,资中县纪检委已对资中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办民警陈某在办理黄敏信访件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核查,经调查后未发现陈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故信访人反应陈某“是犯罪分子保护伞”一事不属实。对这个混淆是非、信口开河的回答,我坚决不服,理由如下:
1.我一共举报了11条违法、犯罪行为,这个警官陈某接案后一条未查,还一直忽悠我,要我等待,说是因此案还在“调查”中。后来一句“不要找我,我不知道,你去找公安局。”就一推了之。既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难道还算不上违法、违规?
2、这个陈某既然自“认为”该事项已由信访部门办理,为何对于我的数次追案,还要一再忽悠,说他正在调查中?这么长的时间,他接案后可能不进入调查程序吗?那么,那段时间他到底在干什么?是在利用“调查”休长假吗?难道公安机关没有上班考勤表,也没有出差记录?事实证明他的调查结果是对犯罪事实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样的结果不是保护伞又是什么?
3.《答复》的第三条:关于“举报至今犯罪分子仍然未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问题。
《答复》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资中公安信访部门这样回答,纯粹是歪曲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证据如下:
资阳中级法院(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再审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夫妻关系)与原审被告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关系)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原告谭秀英、李万光诉请的92万元借款,其中的46.5万元、4.5万元、10万元、6万元,合计69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周琴、桂树斌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另23万元从谭秀英、李万光提供的证据看,系周琴的卖房款先转入谭秀英账号,再由谭秀英转入桂树斌账户,并由周琴夫妻向谭秀英出具23万元借条,该23万元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账,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该23万元借贷关系诉讼系虚假诉讼。
针对这份决定书,资中公安局还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难道这份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让该局不予采信。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却是要帮助犯罪分子,任由李万光、谭秀英用虚假诉讼到资中法院抢劫周琴、桂树斌的被执行“标的款”,助其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李万光、谭秀英拿这笔虚假诉讼的23万元到资中法院起诉我,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案。紧接着还以这笔虚假诉讼23万的借条为依据,参与(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案。这不是犯罪还能是什么?
综上所述,对于我举报的14条犯罪事实,资中公安局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调查,但该局不辨是非,反而找各种理由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警官陈某脱罪,瞒上欺下,用所谓的“答复意见书”来了结、保护犯罪分子和该局有案不立的事实。他们为保护犯罪分子助其逍遥法外,竟然穷尽手段、滥用职权、答非所问、移花接木,指鹿为马。请求资中县巡视组甄别并作出处理。
请看看我 的举报吧,举报如下:
一、举报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军违法行为如下:
2018年7月前, 我(举报人黄敏)和何洪基曾经多次到资中县公安局举周琴、桂树斌及法官张小军的犯罪事实。但该局的办案警官陈某一直回答都是:“此案正在调查之中”。于是举报至今,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该局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这样一拖了之。该办案警官的电话号码是:134 **** 1535。
举报该局警官包庇犯罪分子,事实如下:
1.法官张小军在法庭上公然弄虚作假,销毁庭审笔录。2012年11月2日,我与周琴、桂树斌夫妇的借款纠纷案开庭。张小军当庭宣布:已查封周琴夫妇资中滨河花园住房一套、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一套、桂树斌名下在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半年后我获悉,周琴夫妇资中滨河花园住房根本未作查封,在我案开庭的前一天(2012年11月1日)就被张小军,因另一个黄敏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10万元一案查封了此房,此房因案庭外和解而解了封。解封后,周琴、桂树斌马上将此房卖了,并于2012年11月1日办完过户手续。更为严重的是,我案的庭审笔录被张小军销毁。
2、伪造解封申请,被执行款被隐匿。2012年11月1日,周琴夫妇将资中滨河花园住房(法官张小军本应在给另一个黄敏案解封的同时,为我这个黄敏案继续进行查封)售卖他人,54万元左右的卖房款不知所踪。为掩盖该房未作查封的事实,2012年11月7日,张小军让人以我(黄敏)的名义伪造了该房的解封申请,并将时间提前落至11月2日。
3.故意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2012年10月30日,张小军向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资中民保字第130号),对周琴、桂树斌夫妇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在对另一黄敏案件解封的同时,为我案进行查封。但张小军却只送达解封文书而不送达查封文书给周琴、桂树斌夫妻,也未电话告之房屋又被查封。2012年11月16日,该夫妇以26.56万元价格将此被查封了的房产通过房屋中介所公开出售了。售房款同样不知去向,法院未作追究。
4.拒不查封被告的财产,致无执行标的。2012年10月26号,我向资中县法院申请保全周琴夫妇财产时,张小军以“执行标的超标”要处4倍罚款为由,拒绝登记周琴夫妇的丰大公司股份、“雅阁”轿车等资产,还谎称周琴夫妇在资阳弘乐府公园的商品房系“小产权、按揭房,没办法执行”,以致周琴夫妇大量资产被转移,导致我案无执行标的,至今都无法执行,长达八年多。
5.故意减少查封数额,法律文书无签章。张小军胆大妄为把资中法院当成自己的财产随意使用。2012年10月29日,法官张小军代表法院,对桂树斌在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作为专业法官的他,故意找错了查封的对接点,他去该公司查封,而不去工商局查封。该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桂树斌占百分之十,应该是300万元,可他就凭该公司经理李成写的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该经理(李成)一人签名的桂树斌在该公司只有90万元的回执单,就把实际入股现金300万元查成了90万元。并且,此查封函同样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也只有张小军一人签名。该查封属私自、无效查封。事实证明:桂树斌入股金是390万,股权是13%(注:周琴在2012年3月31日,从她自己的农行卡,卡号6228480511612354916转出375000.00元到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查勇账户上。当时所有公司的股东的增资股的入股金都打入查勇个人账户上。桂树斌在2012年3月31日,此时在该公司的入股金是525000.00元(原安特公司股本金),加上增资金375000.00元,即900000.00元(成立金安特公司),2012年4月28日,金安特公司必须增资为注册资金30000000.00元,桂树斌2012年4月28日从自己招商银行卡,卡号6225881224916797转出3000000.00元到该公司60110101306030435的账户上。故:桂树斌在该公司的实际入股金是390万,股份是13%。)张小军在查封周琴、桂树斌夫妇持有的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官商勾结,玩忽职守,对其390万(13%)的入股权,仅私自认定并查封了90万(3%),金安特公司存在欺瞒行为。其余股份全被隐匿。法官张小军不去工商所核实桂树斌实际入股资金,而是直接去公司故意找错对接点,其目的就是帮助“老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张小军去查封桂树斌夫妻的财产时,以“法院的车坐不下”为由,拒绝我方所有人参与。然后乘坐周琴为其提供的“奔驰”车去查封股份,他是特意避开工商局,直接去公司查封,且拿回的所谓的查封函、回执函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无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这些无效的法律文件,不但被资中县人民法院予以认可,而且还遵照执行,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6、把有效的股权证书更换成无效股权证书。张小军瞒住我,把我出具的桂树斌在工商局备了案,且有验资报告作证,还加盖了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真正属于桂树斌名下10%的股权证书,更换成只有桂树斌、周琴夫妻二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也无公司法人签字的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0%(注实际入股金90万元)的假股权证书。法官张小军不通过评估公司的评估,也不去工商局核实,就凭这份假股权证书,直接把实际入股金390万认定为90万元。
二、举报周琴等人犯罪事实如下:
1、“老赖”周琴、桂树斌夫妻通过房屋买卖中介所公开出售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弘乐府公元一号的一套,出售时该住房就已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冻结了。20多万元的售房款,至今没有被追回来。
2、为规避执行,桂树斌把自己名下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了周琴的亲妹夫李万光名下。
3、周琴、桂树斌夫妻勾结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违法解封,卖了资中县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售房款约54万元钱,此款不知去向。
4、周琴、桂树斌夫妻伙同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査勇,隐匿入股现金300万元。
5、周琴伙同桂树斌的亲妹妹桂红英和桂秀英伪造开发商公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2012年10月26日,我起诉该夫妻借款115万元,此案2012年3月进入强制执行,2013年6月6日该夫妻提前了两年半的时间,归还了资中县新桥信用社桂树斌名下的贷款30万元及利息,但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拒不履行罪,但资中公安局不受理我的举报,也不给我书面回复。
7、资中法院夏玉明副院长和执行局曾艳丽局长,把该周琴、桂树斌夫妻的涉嫌犯罪的资料移送到资中县公安局,但该局同样不受理,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1年10月初,我向内江市公安局提起复议,该局受理后,立马督促资中公安局办案,不久,资中公安局就电话告知我,说我举报的事情该局已经立案了,现在现在调查之中。在后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多次上门询问,要么是办案去了,要么是开会去了,要么是耍假去了,反正就是见不到办案警官,也见不到分管领导。多次电话询问,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就是正在调查,要么就是找不到周琴,反正就是没有进展。其间,我也多次向资中政法委罗书记申请,要求见分管公安局的副县长杨瑒,向他反映问题,请求他履行职责,监督资中县公安局依法办案,严惩犯罪分子,但因为他的高高在上,导致至今无缘见面。
综上所述:我从2013年开始举报至今,仍然无果,说明资中县公安局的确是不作为,的确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至今,该局仍然把我的举报定格在调查中。因此,上诉不法分子仍然没有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以上举报证据有:资中法院和资阳法院的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和执行局的听证笔录。银行打款、还款、取款凭证;车管所的过户凭证;房管局的过户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及法官张小军的所谓的查封函等铁的证据。请求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严查及相关部门严查。
黄敏 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18981435232
举报人:黄敏
202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