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第二稽查局在依法行政治国的今天,拒不纠正渎职、行政乱作为的错误、骄横傲慢的底气从何而来?在此奉劝贵局直面证据、实事求是纠错解决问题
一、2017年9月15税务稽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司法结案,时隔四年余的2021年9月21日税务稽查再处罚、处理、补缴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何在?
二、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1238405.23元应作“进项转出处理”。试问这笔巨额税款到底转到哪里去了?是如何处理的?证据何在?
三、税务处理到底补缴了多少税款及滞纳金?而信访回复载明补缴增值税700000元、滞纳金两次入库共计614950元;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还应补缴各类税款共计780000元(载明的已缴金额与证据也不吻合);[2021]353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载明的欠缴税款金额832132.43元;加盖稽查局印章的《情况说明》载明的入库滞纳金是839715.81万。为何金额各说不一?
四、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还应补缴各类税款共计780000元,其中应缴纳滞纳金的税款分别是增值税700000万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9000元两笔。这十几笔滞纳金从何而来?
五、贵局信访回复得出的滞纳金金额为什么与武侯区税务局出具的《净入库查询》单的载明的起征时间、滞纳金对应的滞纳税款本金严重不吻合?望贵局将所有滞纳金对应的滞纳税款本金逐一列出。
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载明的(成税二稽检通-[2019]75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而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却是(成税二稽检通-[2019]538号)《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前后文号明显不一样是为什么?
七、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底与本案有无关联?为什么补缴各税种的税款金额与799号《税务处理决定》载明的补缴各税种的金额完全一致?
八、信访回复说被处罚企业对此无异议,此案本身就是企业与办案人员勾结,将其他项目的真正处罚、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转嫁到我实施的项目上,其目的一是拒付我应收工程款,二是掩盖企业真正偷逃税款千万以上的真实事实。
故再次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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