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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细说刑事申诉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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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刑事申诉难,但为什么难呢,恐怕不仅仅是司法腐败,不作为,乱作为那么简单,必须忍受到刑事申诉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

申诉前的准备工作

首次到检察机关或法院申诉,申诉人应当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自己是适格的申诉人(适当的人)

我在工作中多次听到、见到有的案件当事人抱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不予受理,讲老百姓申诉无门。其实,申诉首先要解决的是申诉人的主体适格问题。

所谓主体适格,通俗地讲,就是你有没有资格去做这件事。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进行申诉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0];《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由此可见,申诉人首先应当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案外人,仅当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且仅能向法院申诉,检察院是不认可其申诉人身份的。


二、深入分析研判案件

对案件的研判是申诉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进行申诉,不管我们是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还是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都是申诉人基于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就已经对该案件有一个预判,或者说有一种可能的期待,一旦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与预判或期望不符,便觉得不公,不服,不可接受,从而产生申诉的念头,在做出一定的衡量后,进而下定决心后开始自己的申诉之路。当然如果申诉人虽然觉得司法判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也可以接受,或感觉不服,不接受又能如何,有的人会选择忍了或认了而不甘不愿地承受,这些都不会有以后的申诉了。

不管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申诉,实际上都是我们经过反复衡量利弊得失之后的决断。这些决定有的是合理的,有些可能是不合理的,如何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就一定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与研判。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我们决定申诉肯定不能是盲目的,肯定是觉得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如作为被害人,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结果其才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结果检察机关却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又如被告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数量上有差异;或者有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等没有认定等等,这些都可以是我们申诉理由,但前提是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不管是法院的判决还是裁定,抑或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批捕决定等,这些法律处理结果究竟有没有事实不清楚的地方;有没有该认定的没认定;有没有认定了事实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有没有不该认定的认定了;有没有程序违法;有没有定性错误,如该定抢劫罪或定了抢夺罪或反之;有没有量刑畸轻或畸重;等等。对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处理决定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以后,如果存在以上的情况之一,我们就有申诉的理由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是提出申诉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全面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人讲在中国,人们的生活成本很高,你要做一件事,就必须要了解相关的知识。要装修,就要对建材做功课,就要对家具做功课,还要对家装市场做功课。要申诉同样的也要对申诉的相关法律知识做功课。

如果你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有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当然作为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应该说大概率的他们都是公正的,是无私的,是业务精良的,是不会犯错的,但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你不放心,你就要提高你的生活成本,对案件而言,你也同样要提高法律成本,要不你自己懂法,要不你找一个懂法的咨询,就是去找律师,如何找律师,我会专题去讲,当然你先要备足钱款,要知道一般情况下,律师是不会白白地替你打官司的。

三是全面了解与案件申诉相关的其他知识。对案件申诉不是光知道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了,还要了解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其他知识。这里的其他知识是指法律知识之外的与案件相关的知识,有点绕,举例说明,比如说一个故意伤人案件,作为被害人的我们,可能感觉自己受的伤很重,可鉴定结果出来可能是轻伤、甚至轻微伤,与我们的想象不符,当然,还是老话儿,鉴定机构大概率地讲鉴定结果是正确了,但也出现过这家鉴定机构鉴定的是轻微伤,另一家鉴定结果是轻伤的可能性,并且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你就需要有那么一点伤情鉴定的知识,不一定要很专业,但要懂一点,可是就是这一点,如果自己要学恐怕也非朝夕之功,所以要么大概率的相信检察院、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正确的;大概率的相信司法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是科学的。当然,我们需要了解的不仅仅是人身伤害知识,根据案情而言,可能需要的是银行、证券类知识,也可能是知识产权类知识,等等,诸如此类。


四是全面评估申诉的成本及可能的申诉结果。在具备了以上的知识储备之后,就是对申诉的评估了。对案件申诉一定要进行评估,这非常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要知道干什么都是有成本的,申诉亦是如此,比如说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感情成本、身体成本等等。

先说时间成本。在司法机关内对负责办理申诉案件的部门一般称作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是要对案件全案审查,换言之,就是对之前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要审查,所以。相应地,也就需要更多的时间。申诉人可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关注案件的进展,还要与承办人沟通,也有可能需要一趟趟地奔走在各地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这都是需要时间保证的,需要极大的耐心甚至是承受内心的煎熬。

经济成本更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自己奔走在申诉的路上,可能就耽误了你的正常工作,可能的收入;且不说有可能需要找律师代理或咨询的费用,就是坐公交车去递交材料或是快递材料也都需要经济成本,多少且不论;如果你的申诉所带来的效益远远低于你的支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是我们赔本儿了。

再说感情成本和身体成本。有人可能会说我胡诌,说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可以理解,如果讲申诉还搭上了感情和身体就有点扯淡了。非也,非也,且听我细细解说,没有申诉过的人是不会了解申诉的难处的。我们先说感情成本的问题。

对一件刑事案件的申诉,首先表明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解、不认可、不接受,这样的情况下你首先可能会产生的感情成本就是“气”,生气的成本是很高的,首先是气大伤身。生气对身体百害而无一利。二是气会影响你的生活,吃饭没味了,睡觉不香了,看什么什么别扭,与同事关系紧张了,与家人关系生疏了,我听到、看到因为申诉搞和自己一身毛病,弄得全家不安、四邻不和、妻离子散的不乏个例。

接下来的可能你要支付的感情成本是“怒”。为什么说是怒?一个没有申诉过的人一般是不会理解的,但一旦你走上申诉之路,首先大概率的会引发“路怒症”,中国人多,交通拥挤,申诉的人也是人挨着人,肩并着肩,不是说申诉的人多到司法机关接待不过来了,而是司法机关的人员有限,尤其是对申诉工作而言,人们都有一个惯性思维,认为什么事都得找领导,什么事都得找上级机关,官大了才能说了算,机关大了权力才大,才能解决问题。于是问题来了,大家都想着找大领导,到大机关,于是,申诉工作最忙的地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各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一年一个县城有一件案件申诉到最高司法机关,全国要有多少,又需要有多少司法官去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苦等结果的您在经过漫长的时间煎熬之后,如果再听到了与自己申诉初衷完全相反的结论,您会不会出离愤怒,大概率的人是会的,我就曾被申诉人怒气冲冲地指着鼻子骂:“国家养你们两个人,还不如养两条狗呢!”我还看到过我们的申诉人“怒发冲冠”搬起检察院接待室内的椅子将室内的玻璃墙给砸了稀巴烂,也听到我的同事被申诉人飞起一脚踢倒在地,当然这些申诉人的怒换来的是行政拘留,是赔偿损坏的财物,是赔偿医药费等,但也真正地让我认识了“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的真谛。人一怒,就会不理智,一不理智就会犯浑,我对故意伤害案件做过统计,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愤怒后不理智的恶果。

说完了感情成本,接着说身体成本。要想持之以恒地申诉,没有一个好的身体是不行的,在北京、上海等直辖市还好说,各级司法机关间距离较近,交通也便利,而我们许多申诉人要走的路往往不是从一个城市的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而是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县城到市里,再到省里,甚至到首都,且有可能多次往返,吃不好,睡不香,常年奔波,没有一个好的身体是肯定不行的。

五是正确下定决心。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可能还会付出这样那样的没有预料的成本,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对诸如以上种种成本的核算之后,你是不是还要决定申诉,我觉得如果感觉申诉不划算,那咱们就算了吧,没好处的事,咱们还是别干了。如果说申诉的好处大于不申诉的好处,或者讲不论结果,只为长出一口心中的“浩然正直之气”,那么,你说服我了,我赞同你申诉,你可以开始具体实施你的申诉大计了。

走上可能是漫漫的申诉路

之所以说申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因为在申诉之路上你会碰到一个又一个的难题,你必须要过四关。

第一关:知识关。要想进行刑事申诉,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法律知识。在之前,笔者就讲过,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你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研判。当然你没有法律知识也可以咨询律师等有专业知识的人。但知识关是必须的。

第二关:材料关。要申诉必须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向法院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根据人民法院刑事申诉须知[2],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3],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4]。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5]。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6]、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7]。

另外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说是“关”,那就是要有难度,对“材料关”而言,有的材料是不容易拿到手的,新的证据材料暂且不说,就是正常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有的被害人可能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很久很久才能拿到。

还有,就是申诉状的书写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讲也是一个难关。申诉状的书写是有要求的,好的申诉状对申诉是否能成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第三关:说理关。笔者理解,申诉就是一个说理的过程,在申诉过程中,作为申诉人肯定要充分说明自己申诉的理由与依据,争取说服司法官采信其申诉意见;而对于司法官而言,其如做出与申诉人不同的结论后,就要从法、理、情等角度充分说理,以说服申诉人,整个过程在你说你的理,他说他的理中度过,最终不是他被说服就是你被说服,或者是谁也说不服谁。

第四关:时间关。路漫漫的感觉可能最大的原因在于时间。申诉案件的办理时间可以说十分漫长。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时限如下。

(一)各级法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相关规定

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法规中。《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三)影响办案期限变化的几个条件

办案期限不是固定的,是会受条件影响而变化的。

1.检察院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应遵循全案审查原则。即不受申诉人申诉理由、范围所限。换言之,如一件刑事申诉案件有十个被告人,或被不起诉人,涉及十起违法或犯罪事实,如果其中一人对其所涉及的违法或犯罪的一起事实进行申诉,那么,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复查不仅限于申诉人所申诉的事实,而是要对案十个人的十起事实进行审查或复查。

2.办案人员审查或复查一般情况下,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调阅全部涉案卷宗,包括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这些卷宗会存在在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域,调取卷宗有时会占用大量时间,甚至有的卷宗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调取,从而申诉案件不利己而被中止审查。并且对于调取卷宗所需要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时间的。

第二,办案人员能够及时地处理相应案件。所谓及时处理的理想状态就是来一个案件办一个案件,无缝衔接。但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市、省级及最高司法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倒金字塔”结构一直是申诉工作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在一些地方,一些司法机关申诉案件积压现象,还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变。


不过不管要走几关,申诉路有多难,该申诉的我们还是要申诉。坚持申诉的人依然会坚持。

通过以上情况的说明,让申诉者多一些心理上的预判,多一些耐心,正义是有成本的,正义不会缺席,但有时会像一生中的好运气,总是迟迟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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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3-7-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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