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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权力不可任性,刑法需知谦抑!巴中市中级法院给医生强加医疗事故罪何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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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巴中市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述波医生接收难产妇王某菊住院,由于患方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熊是计生办的医生,当时熊在万源市亲戚家),王某波喊人电话通知熊赶回洪口镇参加王某菊手术,熊于下某赶回时王某波已经做好器械消毒及术前准备,于18时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19时手术结束,19时20分王某菊出现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休克前兆,熊参与了王某菊的整个救治过程,直到确认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于22时30分由王某波陪送王某菊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才离开。王某菊于23时50分左右在转院途中死亡。

王某菊死亡后期家属无异议,正常安葬;王某菊安葬后,由洪口镇政府一副镇长书写“《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控告信,找王某菊的丈夫签字后向通江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通江县公安局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立案“”。王某菊丈夫又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结论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1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检察院发现诊查机关未将作为证明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法医尸检报告依法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当即表示不服,以法医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尸检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无事实依据,法医涉嫌故意作虚假伪证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审核,符合重新鉴定情形,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重新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1}王达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达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仁荣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熊刑满出狱。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的行为造成王某菊死亡,二审判决应当是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改判有期徒刑3年“”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熊对再审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经再审查明熊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认定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某菊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熊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由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但并未就申诉的事实及理由释法明理予以驳斥,却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熊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告知移动先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熊持续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对申诉复查。

这起医疗事故罪案件体现两个字:荒唐!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将这样一个由于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案子,直接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且直接一次性作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引起二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严重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庭审实质化,公开审理原则。

刑法是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的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为了遏制执法者扩大自己管辖权的本能冲动,为了防止执法者随意扩大刑法适用范围,为了防止刑法这一大杀器被某些执法者滥用,全世界所有的法制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高度重视和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贯穿于刑法、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和严格限制死刑等诸多方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尤其需要注意谦抑性原则。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了中国,没有一个国家在《刑法》中设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换句话说,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

自从我国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为什么世界各国不设立“医疗事故罪”?因为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用于处理恶性犯罪的《刑法》,完全不适合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我们来理清楚几个最基本的逻辑,讲明白几个最简单的道理。


首先,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应该是伤害和被伤害的关系。而医生和患者之间,则是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

医生是救人,不是害人。即便医生在救人过程中有疏漏和错判并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也只是是救人没救好,而不能视为医生害人。

救人没救好,和害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害人是敌我矛盾,适用《刑法》。

救人没救好,充其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应适用《刑法》,否则就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你不能因为抗日将士某场仗打的不好,某个将领指挥时出现了严重错判和失误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就将其和侵略者等同。

有人出于善意帮助你,你不能因为对方帮助过程中有疏漏和错判就追究其刑责。医生出于善意帮你对抗病魔,你不能因为医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帮成功就将医生视为病魔。

医患双方,从来不是敌对关系,也绝不应该互相敌对,双方没有任何根本的利益冲突。

医生和患者,是并肩和病魔作战的战友,双方利益从来都是高度一致的!

当一个患者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她的丈夫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儿子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父母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亲友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但是,抢救她的医生,毫无疑问的,百分之百的,发自内心的希望她活下来!


此外,我们必须清楚: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医生这个职业,是以肉体凡胎承担了神一般的职责。对医生执业过程中的疏漏和过错,不能轻率动用刑法这一终极暴力手段。

刑法是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的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只适用惩戒主客观恶性程度都极高的犯罪行为,而不适用于惩戒肉体凡胎的医务人员在一生的职业生涯中无法完全避免的疏漏和过错。

没有任何一个医生会不想把病人的病治好。但限于医学技术的局限,复杂危重患者救治本就是充满了不可预测性,面对患者复杂多变的病情,医生往往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和决策,这一决策稍有偏差就可能将患者置于万劫不复。但限于经验和水平问题,每一个医生在其职业生涯中都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而且,患者病情越复杂越危重,医生出现疏漏过错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世上没有完美的建筑,没有完美的艺术,没有完美的法律,也没有完美的医疗。

这世上没有不犯错误的完美警察,没有不犯错误的完美法官,没有不犯错误的完美官员,没有不犯错误的完美患者和家属,也同样没有不犯错误的完美医护。

如果我们拿显微镜去绞尽脑汁找的话,几乎每一个复杂危重患者的救治都能找到瑕疵,无论患者最终存活还是死亡。

如果每一个复杂危重患者救治中的疏漏和过错都要动用刑法处理,那这世上没有医生了。


我们必须明白,造成患者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疾病。医生是在帮助患者和疾病斗争,即使医生没有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医生也并不是害死患者的元凶,而只是没有能够成功阻止病魔。

对于过错,医生要反思,要总结,要吸取教训,要不断提高。事实上,现代医学的进步,就是建立在无数次失败基础之上的。

但同时,对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我们也必须有所宽容。

如果我们一定要拿结果去反推过程,一定要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把一个复杂危重患者救治过程中医生并无主观恶意的偶尔疏漏定为犯罪,一定要对漫长治疗期间医生无数决策中偶尔的一两个过错追究刑责,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抑制犯罪。

将医疗过错定为犯罪,能够“获取最大社会效益”吗?

2004年12月,日本医生加藤克彦为29岁的产妇做剖宫产手术生产时,产妇大量出血死亡。一年后,福岛警方以“业务上过失致死”逮捕医生,检查官也将医生起诉。事后, 日本各地妇产科学会发声抗议,妇产科医生罢工抗议,加藤克彦医生被判无罪。

然而,此案在日本引发极大恶果。事件之后短短一两年期间日本妇产科医生大量流失,有些小型医院关闭妇产科,医科学生选修产科人数急速下降。时至今天,日本妇产科医生依然严重不足。

此后,常常发生医院拒收危重产妇、让救护车辗转十几家医院、因延误而死亡的新闻。这些被各医院推来推去的危重产妇,被日本人称为产妇人球或医疗人球。

这个可怕的场景,就是我们执法者期望的“最大社会效益”吗?

法律的目的,不是报复和宣泄。即使报复,害死患者的,归根结底也是疾病而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只是没有从病魔手中把死者救活。

再说一遍:救人没救活,和害死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难道每一个在医院死亡的患者都需要警方立案侦查?

难道每一个医疗事故都要耗费无数司法资源追究医生刑责?

难道医生执业生涯中的每一个疏漏和过错都要以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为代价?

难道一个高危白血病患儿的死亡,一定要以一个国内顶级的血液病专家的职业生涯为其陪葬?为此不惜让无数患儿失去救治机会?

这,符合社会治理成本最低原则吗?

警察执法过程中,在没有主观恶意情况下,因为情况复杂没能成功阻止凶手杀死人质,我们就应该把警察送进监狱吗?

消防员在救火的时候,在没有主观恶意情况下,因为情况紧急而做出了错误判断,我们就应该把消防员送进监狱吗?

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因为案情错综复杂做出了可以理解的错判,我们应该把法官送进监狱吗?

军人在战场上,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因为敌人太狡猾而判断失误打了败仗,我们就该把指挥官送进监狱吗?

当然不能!

对上述行为,可以批评,可以处分,可以降级,可以开除,但唯独不能把他们送进监狱!

因为,这是犯错,却决不是犯罪!

刑法是惩戒犯罪的,不是惩戒犯错的。

如果医生犯个错就要去坐牢,那这世上很快就不会有医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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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释法明理,给予解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3-7-1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诉状要短,长很了没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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