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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合江县政法委赵中权副书记请重视 自然规划局不按法律法规给群众办理相关林地权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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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泸州市合江县荔江镇兹竹林村11社原来的村民陈子秀,女,今年76岁,现再次向合江县政法委领导反映我们六姊妹依法继承所得的自留山上的林木果树等,多年来遭遇合江县自然规划部门推诿不办证一事。
我们的父亲陈见明病故后,在原合江县实录乡农工村4社遗留下窑子山、山顶上、水竹岩、大坟垻、宅后岩扁等五处自留山(0、59亩)林地林权,2002年2月,我们几姊妹等依法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上述林权进行分割,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陈贵荣和其母晏佑平分得窑子山(0.03亩)和宅后岩扁处(0.23亩)林地及房前屋后零星果树林权,其余三处林地林权归原告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家、陈子宣和喻文珍、陈子书所有。后喻文珍病故。多年来,我们就向合江自然规划局等反映,要求将五处林地林权办成我们共同所有的林权证,相关工作人员虽多次口头答应按我们要求办理林权证,但我们按要求完善了有关材料后,我们先后几十次到有关部门请求领导解决,可合江自然规划局仍然一直以我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去,现在不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等为由,就是不纠正不给我们确权登记,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5月11日下午, 合江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赵中权在他办公室接待了我们,他说他们政法委会依法督促自然规划局解决。
可5月25日我们再次找到合江政法委赵中权副书记,他说办理林权证的事情,要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如规定应该给我们办理的,他们政法委才好协调。叫我们再等7月20号左右再给我们答复。
为了问明白相关规定,我们于是来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相关律师,律师再看了我们的材料后, 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我们即使户口迁离出原集体组织,并不影响我们对自留地上林木等的经营和使用。,合江自然规划局应该给予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因此,喻文珍、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家、陈子书、陈子宣通过继承方式,获得陈见明死亡时遗留下来的林木、房屋是合法的,喻文珍于2009年逝世后,喻文珍的财产(包括2002年通过法院调解书获得的住房和林木)由陈子英、陈子芳、陈子秀、陈子琼、陈子加、陈子书、陈子宣、陈贵云继承;   另外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可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农民经营的自留地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宅基地、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另外 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说明根据承包法,我们作为当时的家庭成员,在我们的父母死亡后,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继承人,完全有权利在承包期内进行承包经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也明文规定,我们合法继承的林地承包权,作为登记机关的合江自然规划局,就应该给我们进行确权登记,办理林权证或者不动产证等权属证明。
6月16日,我们还来到成都四川省自然规划厅不动产中心,找到了相关负责人周科长咨询(电话:028- 87038585),对这个情况,周科长解释说,按相关法律法规,户口迁移出原集体组织,并不影响办理林权等不动产证,只要你们曾经是该集体组织成员,而你们的父母又取得了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父母死亡,你们作为家庭组织成员,只要当时你们的户口曾经在集体组织内,又属于家庭成员,是可以继承并办理相关不动产证。
从律师和作为合江自然规划局的上级省自然规划厅的领导所作出的解答,我们合法取得的继承林地,完全是可以依法依规地办理林权证或者不动产证,有了权威省级部门和律师对法律的诠释,请问合江自然规规局,你们还有啥子理由不给我们办理?难道你们是独立王国,可以置法律法规不顾,比省级部门还权威?
合江县政法委赵中权副书记,以上情况我们已经将事实说得很清楚了,也找了相关律师和省级部门,也将相关法律法规找出来了,省级部门的意见你们也听到了,下一步就看政法委赵书记如何按法律法规来协调这个矛盾,如果你有不懂的也可以去咨询律师或者咨询下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中心领导,看是不是这个事实。
希望合江政法委赵书记能真正为民办事不忘初心,认真调研加以协调解决,对此我们群众期待着早日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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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你好!您反映继承娘家父母自留山上林木的案涉林地登记事项收悉。经我局审查,你诉称的林地,原合江县林业局已于2018年9月29日颁发合府林证字(2018)第65941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人:陈某云(系你娘家侄子)。对案涉林地的管理、经营和收益等事项,应由你和陈某英、陈某芳、陈某琼、陈某加、陈某宣以及侄子陈某云等7人协商处理。同时查明,上述案涉林地确权登记事宜,已经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泸州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此,我局已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感谢您对合江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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