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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广安遛狗不牵绳的人好厉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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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晚上,才吃完饭,出去散步,才走出小区门口三分钟,一只泰迪直冲冲的朝我狗叫狂奔,我一脸懵逼,这什么情况? 我立马大喝一声,踢腿,它在我脚边停下来了,直勾勾的望着我,我吼了一句,谁家的狗,都不牵着,咬到人了怎么办!!!  这时候,离我十来米远的一个大妈,回我:我家的狗不得咬人,就算咬到你了,陪你钱嘛,有啥子嘛!  当时听到这狗主人的回答,我都气炸了,万一咬到自家老人小孩怎么办,哦,,狗屁主人,大不了赔你钱,痛还是自家受着,凭什么? 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一只狗跑过来咬你,咬了就个人挨到起,事后报警,狗主人道歉赔钱程序走完就没了,万一给孩子造成的心灵阴影怎么办?请爱狗人士遛狗牵绳,别散养了,也就是城管在这方面,没管过,我看其他城市遛狗都牵绳子,不牵的都被打包带走了,今晚上这条泰迪狗,狗牌也没有,估计也没怎么打过相关疫苗吧,请相关部门整治一下遛狗不牵绳的,不要等到出事情了,上热门了 大家一起看热闹!或者随机抽取一个被咬人!今天差点是我被咬,下次就有可能是你的亲朋好友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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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素质,要是大狗,一口能把人骨头咬断,吓死人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3-7-6 2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直接问她你想把狗打死,然后再赔钱得得行?

发表于 2023-7-6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反问狗主,如果你自己被别人的狗咬了,赔钱给你,你接受吗?

发表于 2023-7-6 2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7-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管管狗患了

发表于 2023-7-7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广安出了个什么养狗条例,好像是把规范养狗这事划给了公安。但条例出台了这么久,从没有看到个广安对溜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的整治行动!

发表于 2023-7-7 14: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治理狗患就要像治理酒驾一样入刑,每一条狗的脖子上要挂牌,上面要注明狗的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等,今后凡是这条狗,如果咬伤人,就按伤害罪判处这狗的负责人刑责,如果咬死人就按故意杀人罪判处。如果咬伤多人(或事有狂犬病)就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凡是狗脖子上没有挂牌的,一律视为流浪狗全部捕杀。在酒驾入刑前,为什么那么多人酒后驾车?就是因为处罚太轻了。特别是有钱人。他们觉得大不了罚点款给点钱。现在为什么酒驾少了?就是因为现在的处罚力度大了,要坐牢的。像以前,吃饭的时候,不管别人开车不开车,大家都劝他喝酒,说什么喝一点酒没事的。为什么现在只要你说开车,一般同桌的人都不劝你喝酒了。因为出了事故,他们还要负连带责任。现在的狗患,特别是城市养狗的。就和当初的酒驾一样,这些人有的认为狗咬了人,大不了赔点医药费,打点防御针就ok。但知不知道,对被狗咬伤的小孩,其伤害对别人有可能一辈子都有影响。特别是心灵上的创伤。所以规范养狗,是势在必行了。如果你愿意为你的狗咬人后果负法律责任。那你就可以放心的养(说明你真爱狗),没有人会干涉你。如果你不愿意对你的狗伤人后果负法律责任,那就请不要养狗。

发表于 2023-7-7 14: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堝敵縿 发表于 2023-7-7 14:18
前几年,广安出了个什么养狗条例,好像是把规范养狗这事划给了公安。但条例出台了这么久,从没有看到个广安 ...

哦,刚才找出当年的规定看了,是由城管负责管理。

发表于 2023-7-7 14: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19-09-07 09: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曾卿

2019年8月28日

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犬只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广安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犬只管理协调机制,将犬只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犬只的登记,扑灭狂犬,捕捉无主犬、走失犬,对饲养犬只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的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依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组织对狂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指导监督养犬人对犬尸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和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和体育、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设备,开展养犬知识公益宣传。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疑似患狂犬病以及其他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八条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 不提倡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身高、体长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限养区个人和单位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所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养犬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犬只免疫证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管理人员;

(四)有安全场所、设施。

申请人应当持单位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犬只免疫证明和单位养犬制度,携带犬只到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当场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损坏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

(三)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管束措施;

(四)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十六条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饭店、宾馆、广场、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八条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司乘人员同意。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

第二十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动物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可以依法设立犬只收治场所。犬只收治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治场所收治犬只。

被收治的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治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治场所认领。无人认领的,由犬只收治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养犬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七日内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携犬外出,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水库、湖泊、河道等水体的,由水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七日”“十五日”“三十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含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3-7-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堝敵縿 发表于 2023-7-7 14:20
我觉得,治理狗患就要像治理酒驾一样入刑,每一条狗的脖子上要挂牌,上面要注明狗的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等 ...

赞同

发表于 2023-7-7 1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7-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日天  城里就应该命令禁止养狗,即使要养,也是养来吃
发表于 2023-8-2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狗可金贵了,主人能为了它跟你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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